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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建设志
荔波县志·建设志 第一篇 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一章 县域规划 1975年4月,县以8号文件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城镇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规定在城区内新建、扩建、翻新的房屋,一般以二至三层为主。接着1978年初,县计委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了《荔波县城市功能局部规划示意图》,经县委研究同意,并明确了城内主要干道宽为20米(包括8米人行道),次要路面宽10米至12米,其它巷道必须保证为8米。1982年县政府又以荔发(1982)34号文件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再次明确县城建设规划范围。并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凡在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论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划。1984年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作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指示,在省规划研究院的大力帮助下,次年10月县城1985--2000年总体规划工作顺利结束。1986年经省、州审查批准同意。这次所规划的内容较为全面,包括规划期限、指导思想及原则、城镇范围、城镇性质、人口、用地布局、对外交通、邓恩铭烈士故居的保护与规划、郊区规划、供电、给水排水、近期建设规划等。其中规划的指导思想及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旧城区,尽量保持原有的地方风貌,逐步进行调整、维修、新建,旧城区的道路要理顺;比较典型的建筑要尽量维修保存,新建住宅也以当地民间富有特色的建筑模式,楼层以两层为主;在新城区,新建较大型的公共建筑、工业、仓库、交通等设施,尽量釆用当代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手法,使新城区更富有时代气息,使城镇既保持古朴的风格,又具有现代气质、交通便利、适宜生活的小城市。在用地布局方面,规划明确以东北、西南方向的樟江大街为轴线划分,在轴线以东为生活居住区用地,轴线以西为工业、仓库、对外交通用地。在各类用地中还规定,生活居住区,遵循保持古朴的民族风格的原则,基本不建多层和高层现代化建筑物,重点在改造当时的散、乱、差局面,以修建一、二层砖木结构、配以部分土筑墙为主。在干道上适当布置一些小型公共建筑,尽量维护旧城区环境静谧、适宜居住的特点。对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提出在保留原有的商业区的基础上,在县城的商业中心在新十字街至环城西路一带,可安排较大型的现代化公共建筑。关于交通用地,规划明确要求首先改造东、西、南、北四条主干道,旧道改造红线10米,其余街道仅作局部小改动,使其顺畅。在新城区,主干道为24米,新城区到旧城区釆取过渡的办法,由24米过渡到10米。在邓恩铭故居一段,釆取单边拓宽的办法,尽量不影响故居原貌。 随着县城建设步伐的加快,根据县城街道建设的需要,1991年报县政府同意,对县城1985--2000年的建设总体规划道路网络进行了局部修改设计,使之更加完善,从1991年开始,县城建设在上级部门和县领导的重视下得到迅速发展,原有的县城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人口和用地建设规模已提前达到规划要求。为此,1994年,县政府组织召开规划工作会议,初步拟定了县城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补充设计方案。 1996年,在省建设厅的帮助下,委托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原来的总体规划进行修编。1997年完成修编初稿并通过省、州专家和领导的评审。修编后的总体规划期限为1996--2010年。 这次修编的总体规划包括县城建设布局、道路网络建设、人口规划、水电布局、园林绿化、排污处理等各个方面。修编后的总体规划范围东起狮子口、西至回龙阁、北至登高坡、南至望城坡。包括已建城区和时来、官塘、板吉村寨、田坝。规划区面积为9.11平方公里,可供建设用地3平方公里。 规划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条例制定了《荔波县玉屏镇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县城建设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范围,内建造房屋和构筑物都要通过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实行放线施工。1997年,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建设的规划管理,经县政府办(1997)67号文件批复,成立荔波县规划管理办公室(隶属县建设局领导),负责从事全县的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是年下半年在县城开始实行“建筑施工放线通知书”制度。 1991--2005年,全县实行“两证一书”管理制度共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432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82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86份。 第二篇 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一章 城市道路和桥梁 第一节 城市道路建设 1990年,县委、县政府在省内外城市建设成功经验的启发下,经过多次认真调研讨论,决定以县城建设为突破口,逐步改善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为扩大招商引资和旅游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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