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及票据制度汇总篇.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支付结算及票据制度汇总篇

目录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 72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98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0 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6 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134 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1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14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4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 1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15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164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16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 2010 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170 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17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8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18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19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197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支付结算办法》印发你们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各家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

文档评论(0)

pangzilv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