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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东笛卡尔的确定性和认识论的基础主义 点击此处阅读全文(pdf格式) -------------------------------------------------------------------------------- 人的尊严和道德的崇高性并不仅仅以精神的形态存在,它总是以不同的方式落实于具体的行为。如后文将进一步论及的,作为人的内在价值的体现,具体的道德行为当然有其实质的规定,然而,道德行为同时又展开于不同形态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成员之中,表现为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从社会交往的角度看,道德实践的过程同时又涉及文明的行为方式。儒家较早地注意到这一点,《礼记》已指出:“道德仁义,非礼不成。”[9]此所谓礼,广而言之,泛指行为的一般规范,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节”与“文”。“节”有约束、调节等意,所谓“礼节民心”[10],便意味着以普遍的规范来约束内在的情感、意欲等等,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会导致人的物化:“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同上)与之相辅相成,礼的另一重功能便是“文”:“先王之制礼也,有本有文。”[11]相对于“节”之约束于内,“文”的作用更多地呈现于外:“礼自外作,故文。”文有美化、修饰等意,作为外在规定,“文”包含着行为方式文明化的要求。如果缺乏这种文饰,则行为往往会导向“野”:“敬而不中礼,谓之野。”[12]野与文相对,意指不文明、粗野等等;敬本来是具有正面意义的行为,但如果不注意礼的文饰,则仍不免流于前文明的形态,从而难以成为完善的道德行为。在这里,道德的形式之维表现为行为方式的文明化和完美化,日常语言中的所谓行为美,从道德实践的角度看,也意味着肯定道德行为在形式上的完美性。 可以看到,从普遍的道德法则,到具体的道德行为,道德在不同的意义上呈现了其形式的规定;忽略了这种形式的规定,便无法达到对道德的完整理解。 二 以上考察在理论上蕴含着如下问题:道德是否仅仅表现为一种形式的系统?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往往逻辑地引向了道德的另一方面。以善何以可能为讨论的视角,我们将进一步注意到,道德理想的实现固然有其形式层面的条件,但亦离不开实质的根据;在从形式的层面分析道德现象的同时,应当对后者予以同样的关注。 前文曾提及,舍勒曾以“非形式”责难形式主义,作为形式主义的否定,舍勒的“非形式”无疑包含着对道德的实质规定的确认。在舍勒那里,道德的实质内容首先又体现为价值:他试图建立的,是所谓“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以价值的关注为出发点,舍勒对康德强调义务的优先性不以为然。从逻辑上看,义务的优先,蕴含着“应当即善”的命题,而在舍勒看来,应当与善的关系是“善蕴含应当”,他提出了“理想的应当”(ideal ought)的观念,其涵义之一,便是“凡是有价值(善)的,便是应当实现的(应当做的)”。[13]这里值得注意的并不仅仅是舍勒对康德的批评以及他对应当与善等关系的理解,而更在于舍勒对价值的突出。作为人的存在方式,道德所涉及的价值问题始终与人自身的存在息息相关;不妨说,道德领域中价值的本质内涵,便是以人为目的。儒家以仁道为处理人伦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仁道的核心便是“爱人”(仁者爱人),以此为前提而展开的伦理系统,则相应地表现为一种实质的体系。当康德将人是目的规定为道德的普遍法则和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时,他也在某种意义上触及了道德的实质之维。事实上,康德本人亦将目的之引入,视为伦理学中实质的规定。[14] 以人为目的,其真实的意蕴首先在于将人理解为具体的存在,后者(存在具体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则是人的潜能的多方面的实现。作为道德的主体,人无疑应当认同普遍的理性法则,并通过超越单纯的感性意欲和冲动以展示和确证其崇高性。然而,不能由此将人的存在过程仅仅归结为重合于形式化的理性法则。停留于感性的层面固然难以将人与其他存在区别开来,但隔绝与经验的、感性的规定,亦将使人成为缺乏现实品格的抽象存在,在这两种形态下,人是目的这一价值命题都无法真正落实。 作为道德理想的承担者,人本身包含多重规定,道德理想的实现以确认存在的这种具体性为前提;如果将人仅仅理解为理性形式的化身,则道德的领域将成为远离生活世界的空幻王国。理学家以“纯乎天理”要求人,其结果往往是人格的扭曲和伪道学的泛滥,它表明,天理的纯粹形式一旦与道德主体的现实形态相脱节,则道德理想的追求便会成为背离道德的过程。康德试图通过净化一切感性的规定来担保道德的崇高性,但同时也使至善成为一种在彼岸才能实现的理想。由此进而考察道德的实质之维,则不难注意到,这种实质的规定不仅在于以人为目的,而且表现在将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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