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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_25042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第一章 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无证采矿等,下面就上述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定性、表现形式、处罚法律依据、处罚措施、证据收集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非法占用土地 1、定性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实施非农业建设,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未批先占、骗取批准、少批多占、批东建西、未供先占、边报边占(已收回土地或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改变土地作用条件等。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单位和城镇个人:NO.2-3、NO.43、NO.44、NO.53(国有土地) 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NO.59、NO.61 乡镇村集体企业:NO.60 农民个人建房:NO.59、NO.62-3 临时用地:NO.57 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 1单位和个人: NO.76及《实施条例》NO.4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NO.47(5—30元/m2)、NO.83(拆除) 处罚措施: ①责令退还土地 ②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③没收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④并处罚款 ⑤行政处分 2农村村民建住宅:NO.77、NO.83(拆除) ①责令退还土地 ②拆除新建房屋 3拒不交还土地的: NO.80及《实施条例》NO.43 ①责令交还土地 ②罚款10—30元/m2 5、证据收集(取证) ①书证方面 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报告、会议纪要、计划批文、规划部门意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征地协议、征地补偿面积及支付名册等。 ②当事人陈述 调查笔录 ③证人证言 建设方、被征地村、组负责人及被征地农户代表调查笔录 ④鉴定结论 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⑤勘测意见 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 二、破坏耕地 1、定性 破坏耕地,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作他用,致使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等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表现形式 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土管法》NO.3、NO.36、NO.4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NO.17 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 NO.74、《实施条例》NO.4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NO.33 ①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②并处罚款(耕地开垦费1-2倍) 5、证据收集(与“非法占地”略同) 三、非法转让土地 1、定性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以有偿或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表现形式 非法买卖、转让、赠与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将农民集体土地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地易物或以地出资入股、联营;置换土地;以转让建筑物等名转让土地等。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宪法》NO.10—4、《土管法》NO.2-3及《实施条例》NO.6、《房地产管理法》NO.37、NO.38(出让方式,支付全部出让金,投资额25%以上)、国务院“55号令”NO.24、NO.44、NO.45 4、处罚的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 《土管法》NO.73及《实施条例》NO.38 ①没收违法所得 ②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规划)或没收新建建筑物(符合土地规划) ③可以并处罚款(非法所得额50%以下) ④行政处分 另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NO.81:①责令限期改正;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处罚款(非法所得额5%—20%) 5、证据收集 ①书证方面 转让协议、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交付凭证、产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②当事人陈述 转让双方调查笔录 ③证人证言 中间人(见证人)调查笔录 ④鉴定结论 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及“非法所得”认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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