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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部制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部制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理顺学部制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与学部、学院(系)。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管理体制,即学校对学部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校委托学部对学部内设学院(系)及教学科研机构实行领导和管理,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具体工作内涵,从学校、学部、学院(系)三级层面进行建设。独立建制的实体学院继续由学校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学部的组成。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组建学院(系),若干相关一级学科组成的学科群组成学部。学部主要由学部党政办公机构和内设学院(系)两部分组成,党政办公机构设置在学部,学院(系)原则上不设置党政办公机构,设置专职秘书岗位,协助学院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学部主要职责。学部直接对学校负责,并受学校委托,组织、领导内设学院(系)及其他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全面工作,重点负责本科生大类培养和研究生培养(教学管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行政管理、公共平台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党群工作;规划、统筹和协调学科发展、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主要职责。学部内设学院(系)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应直接对学部负责,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工作,重点负责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建设和教学安排;协助学部做好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干部 第五条 学部领导班子岗位设置。学部设部长1人;分党委书记1人;设副书记、副部长若干名(职数:≤6),协助部长和书记分管各方面工作。一般应设置有分管本科生教学的副部长、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部长、分管行政和党务的副部长兼副书记、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副书记兼副部长,其中后两个岗位为党政兼职,且原则上聘任专职干部。根据需要学部可设置分管学科、科研等统筹规划的副部长1人。具体岗位设置方案由各学部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历史沿袭情况提出,由学校审定。学部干部的任期为四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学部党政办公机构。学部可设置的常规党政办公机构有学部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学部一般可设置5个科级干部岗位,分别为学部办公室主任、教务办公室主任、学生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团委书记。学生规模较大的学部可增设学办副主任和组织员岗位。党政办公机构和科级干部岗位的设置方案由学部党政联席会提出,报学校审定。学部(含内设学院)行政办公人员的编制数由学校人事处核定。 第七条 学部党的组织机构。在学部设分党委,下设本科生党总支(书记由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和研究生党总支(书记由学部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部长助理担任);符合党员人数条件要求的学院(系)可组建学院教工党总支;不符合条件的学院可按科研或教学组织机构设立多个教工党支部并成立党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全体教工党支部书记组成,并设组长1人(无行政级别),参与学院重要事项决策;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也可组建直属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参与学院重要事项决策。 第八条 学部的群团组织。学部建立工会和共青团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团委书记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符合学校科级干部任职条件的,通过组织部门考核后,可批准为学校科级干部。 第九条 学部专项办公室的设立。学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项工作办公室,由学部党政班子研究决定聘任部长助理或专项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工作。自设机构和聘任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由学部负责。对于涉及学校和学部建设与发展的某些重要的专项办公室,例如: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MBA、MPA办公室等的主任、副主任岗位,经学校批准,可列为学校管理的干部岗位。 第十条 学院岗位设置。学部内设学院(系)设院长(主任)1人,一般设副院长1-2人,规模大的学院(系)可设3-4人。学院干部岗位设置由学部党政联席(扩大)会提出方案,报学校审定。学部内设学院干部的任期为三年,最多可连任一届。学院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建设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协助学部做好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院长助理或秘书,协助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学院内部的某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专职秘书岗位设置。学部内设学院(系)可设专职秘书岗位并纳入学部统一管理。在职教职工人数少于60人的院系设秘书1人,多于60人的可设2人或多人。秘书为职员岗位,无行政级别。 第三章决策机制、学术组织和民主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决策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部党政联席会主要由学部正、副部长和正、副书记组成,并可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列席人员;涉及学部或学院全局的某些重要事项时,可举行学部党政联席(扩大)会决策,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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