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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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

1.论述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中有关准据法选择的主要规定。   答:产品责任是指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及使用方法的产品,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负担赔偿的责任。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考虑到既需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需兼顾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不厌其烦地分为四种适用顺序:   第一适用顺序即《公约》第4条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应为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1)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   2.简述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做法:(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这种规定的理论根据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它主要为世界上那些特别强调宗教仪式重要性的国家所采用。(3)选择适用属人法或婚姻举行地法。这种做法可避免出现“跛脚婚姻”。   3.简述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条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结婚,也包括在我国境外的结婚。不过有一点需指出的是,这是一条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另外,对于领事婚姻,我国也是明确承认的。“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办理。”   4.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答:(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该外国法院是否受理,由该外国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3)中国配偶间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在我国境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5.简述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答:(1)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这可以英国为例。(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收养的成立对收养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4)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6.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   答: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但缺陷是一个人的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   7.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答:(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原因;(2)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3)继承的遗产;(4)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8.简述《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1)该公约规定,凡遗嘱处分方式符合下列各国国内法的均应有效:A.立遗嘱人立遗嘱地法;B.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C.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D.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2)评价其对遗嘱方式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产生的影响。   9.简述遗嘱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   答: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包括立遗嘱人是否必须给其遗孀和子女留下一定份额的遗产,遗产中可遗赠的份额以及遗赠是否有效等几方面的问题。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只能由继承的准据法来支配,而不受遗嘱本身的准据法的制约。不过,新近的学说也有主张“利益分析”来选择的。   10.简述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准据法。   答:(1)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大多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2)主张“先占权主义”的国家大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16.简述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   答:(1)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作出变更。(3)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但如果合同所订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   17.简述交货共同条件的适用条件。   答:(1)国家间以双方或多边条约缔结的交货共同条件,一般对各缔约国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适用于有关合同,只有共同条件未规定或不要求必须采用的规定,才由当事人另加约定;(2)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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