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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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154号 (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 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除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包括固定资产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八条 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发并持续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借款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理;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充足的还款来源; (六)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1.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3.除信用贷款外,落实本行认可的担保; 4.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 (一)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分: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购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二)按流动资金贷款周转分: 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本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 (三)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分: 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设定 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未来现金流、还款能力和本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进行借款需求分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借款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支行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支行在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前,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面谈时可按照国际通行的“6C”标准进行,即品德、能力、资本、担保、环境和控制。从以下几方面集中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1.客户的公司状况。包括历史背景、股东背景、资本构成、组织构架、产品情况、经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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