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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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释义.doc

企业破产法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破产程序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者对其进行重整,或者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权清偿达成和解,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破产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合理地协调众多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公平是破产应当实现的最为重要的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法所关注的重点。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还债务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有序化。制定企业破产法,可以使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让丧失经营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及时被淘汰,并有序地退出市场;使得欺诈破产、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依法妥善处理破产财产,有助于减少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与破产原因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里所讲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至,债权人要求清偿,但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无力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即资不抵债,一般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确定。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是由其财产、信用、产品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只有在用尽所有手段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真正构成清偿能力的缺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营而逐渐化解。因此,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或者仅仅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不抵债都不能作为认定一个企业法人是否已经构成破产的标准。据此,本款将这两者同时规定为破产原因。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也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主要的依据,因为这是破产构成的一般原因;同时辅之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属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不宜宣告其破产,但如果实际上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可能还略大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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