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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行政行为(研究生专用)

第一PPT HTTP://WWW.1PPT.COM;;行政指导;二、性质 争议一:行政指导是非权力性行政执法活动还是权力性行政行为? 前者主要论据:行政指导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是非权力性的行政活动。 后者主要论据:权力性与强制性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干涉行政主要采取的是强制性手段,而给付行政等则采取非强制手段,如奖酬性、诱导性、影响性等手段。行政指导就是这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 争议二: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前者主要论据:行政指导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故是事实行为。 后者主要论据:一旦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成立,那么,在指导者与被指导者之间就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一PPT』— WWW1PPT.COM;四、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约谈;;(三)约谈是否具有独立性价值? 有学者者认为约谈不具有独立价值,仅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程序之一步,有学者认为其是行政调查之基础,还有学者将其解读为政府信息行政权的必经阶段。 也有学者认为调查了解虽然是约谈必不可少的功能体现之一,但却既非惟一功能,又非核心功能。因此,约谈作为新型的执法手段应具备独立性价值。 (四)约谈属于或者近似何种行政行为? 有学者认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属于行政 指导行为,还有认为不属于任何既有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 小伙伴们,你们怎么看? ;从约谈的功能和特征看,约谈非常近似于行政指导,但“提出警示”等功能却又一定程度地突破了传统行政指导的“利益诱导”特征。鉴于其近似而又不完全等同于行政指导,将其界定为“类行政指导”较为准确。 约谈作为类行政指导的理由: 首先,当代行政治理模式的转变成为约谈和行政指导的共同背景。 其次,作为新兴的行政行为方式,约谈和行政指导都体现出强烈的非强制性色彩。 再次,约谈与行政指导的功能近似 。 复次,恰如典型的行政指导一样,约谈也时刻面临异化的风险。 最后,将约谈制度作类行政指导定位的直接法效益在于,关于行政指导的既有法律规范得以在很大程度上耦合于约谈实践,甚至??为规范约谈的重要依据。 ;;行政协议 一、各区域签订了大量的行政协议 交通:《泛珠三角经济圈九省区暨重庆市道路运输一体化合作发展2003 年议定书》以及《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议定书》 能源:《十一五云电送粤框架协议》等 贸易:《泛珠三角区域外经贸合作备忘录》以及《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合作框架协议》等 农业:《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合作协议》以及《关于长三角食用农产品标准化互认( 合作) 的协议》等 投资:《穗港关于联合投资推广的合作协议》以及《泛珠三角城市投资促进机构合作宣言》等 旅游:《长三角旅游城市合作宣言》以及《环渤海11 城市旅游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等 就业服务:《京津冀人才开发一体化合作协议书》以及《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等、 信息化:《关于泛珠三角经济圈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合作的协议》及《环渤海信息产业合作框架协议》等 科教文化:《关于加强沪浙两地教育交流合作的意见》等、 环境保护:《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以及《渤海环境保护宣言》 ;二、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是指互不隶属的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行政事务或者合作的需要,以实现行政目的为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行政行为。 讨论: 这里的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 1、从行为主体来看, 都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从行为的成立来看, 都强调的是意思表示一致, 而不是强制; 3、从行为的形式来看, 它们都是双方行为, 不是单方行为。 不同点: 1、行政协议是对等的行政契约,而行政合同是不对等的行政契约。 2、行政协议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 而行政合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3、行政协议涉及的是政府之间或行政主体之间的合作, 所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协议的缔结程序、协议的具体内容、协议可能涉及的领域、协议的履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争端解决机制都是不同于行政合同的。 4、行政合同较为简单, 是一种较为方便的行政手段; 而行政协议则比较复杂, 可能会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地方与地方的关系, 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 ;三、行政协议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二)过程的合意性 (三)目的的行政性 (四)载体的要式性。 四、探讨:行政协议的性质? ;五、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一, 所有行政协议的效力都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 涉及重大问题而需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同意的行政协议, 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第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具有地方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参与的并不需要同意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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