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落实十二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城镇污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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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十二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城镇污水

关于抓紧落实“十二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务局(市政管委、城建局、建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 2012年年初,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曾下发《关于请确认“十二五”重点流域县(市)集中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量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89号)、《关于填报“十二五”重点流域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信息的通知》(建村建函[2012]17号),核定了各省(区、市)“十二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并要求各地对其中尚未确定建设起止地点的建设任务于2012年底前细化落实并上报。为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做好后续年度资金安排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各省重点流域县(县级市、县城)本级和重点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总量均已核定,各地不得调增(见附件1)。 二、各省可在不调增县本级建设任务总量和重点镇建设任务总量前提下,按照《“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办建[2011]26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确定建设起止地点的建设任务进行微调,进行微调的项目必须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 三、对尚未确定建设起止地点的建设任务,要按照已批复的县(县级市、县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全部细化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四、各省已纳入或拟申报发展改革委中央基建投资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各省应对此严格审核,如有重复,应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及时调整。 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县级市、县城、镇的范围,原则上以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准。 六、各省请务必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统一汇总盖章后的具体建设任务及调整情况说明,以及各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文本及其批复文件、图纸电子版等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逾期不再受理。建设任务应同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应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 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直接根据审核结果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协议。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陈 玮 电话:010兼传真) 邮箱:chengshui@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司 周文理 电话:010兼传真) 邮箱163.com 财政部经建司 陈 娇 电话:010兼传真) 邮箱:jjstzc@ 附件:1.“十二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________省(区、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核定表 2.“十二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________省(区、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申报总表 3.“十二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________省(区、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申报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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