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仲裁法-05章仲裁协议.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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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05章仲裁协议

四、仲裁条款自治说的合理性 1.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2.减少了对仲裁管辖权劳而无功的异议; 3.消除了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书的一个不合理的区分; 4.反映了仲裁条款用于决定合同其余条款法律后果的事实。 五、仲裁实践 20世纪60年代以来,承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可分离性,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大趋势。但各国对仲裁条款自治说的接受程度不一。 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原则:“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一步规定:“合同无论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解释》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较彻底的自治说已出现在中国仲裁实践中。 思考题 1.什么是仲裁协议?其具有哪些特点和类型? 2.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什么内容? 3.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4.简述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5.对有缺陷的仲裁协议如何完善? 6.什么是仲裁条款自治说?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7.简述管辖权/管辖权理论。 案例一 1995年5月22日,B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买卖冷轧钢板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分四次将日产冷轧钢板计4266.632吨价值1597737美元的货物交付给A公司。A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双方遂于1995年12月19日达成还款协议书,其中约定:“对上述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将通过仲裁机关解决。”根据该还款协议书第3条,A公司应于1996年3月底前将全部货款支付给B公司。但是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782000美元,还欠815737美元一直没有支付。双方因货款问题产生了争议。 在追索货款的过程中,B公司曾于1996年9月26日向A公司发出传真,内容是:“A公司:关于我社与贵公司之间就4266.632吨冷轧钢板货款之事,请贵公司尽快按照双方于1995年12月19日订立的还款协议办理。否则,我社只有被迫按照还款协议第4条之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以上请于1996年9月28日以前传真回复。”A公司于1996年9月26日当天作出答复称:“如贵公司坚持仲裁,我公司只能奉陪。”于是,B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称A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还款协议书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 被申请人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B公司与A公司就仲裁机构、地点等事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仲裁协议无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争议无管辖权。 案例二 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于1999年5月10日签订一份航运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B公司从加拿大购买的一批物资运往中国大连港。航运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美国纽约进行临时仲裁,并在仲裁条款中明确了选定仲裁员、组建仲裁庭的方法、制定了仲裁规则。1999年10月10日,B公司购买的物资被如期运到中国大连港。在B公司进行验货时,发现货物有损坏,于是因赔偿问题与A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在美国提请临时仲裁,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中没有选定仲裁机构,不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因此主张该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三 1997年5月,上海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4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产生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A公司于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B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中从未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双方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关为“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双方在签订该条款时,该会已经不存在了,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经失去实际意义。在A公司与B公司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之前,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 案例四 1997年11月10日,A公司与日本B公司在中国西安市建立了中外合营企业C公司。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营合同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合营公司严重亏损。双方当事人协议终止了合营合同并成立了清算小组。1999年11月,B公司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A公司实际出资额。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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