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_营改增_后加强出租车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F570.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5-9016(2015)01-69-06SHUIWUJINRONG“营改增”后加强出租车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税务金融张阳(广东省化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化州525100)[摘要]2012 年 8 月 1 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试点实施以来,出租车行业由于存在实体型、承包型、挂靠型、卖断型 等多种运营模式,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存在纳税主体确定难、纳税税种确定难、 纳税税目确定难、租车企业抵扣难等问题。为此,建议税务部门通过进一步加强“营改增” 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明确经营纳税主体确认标准,把脉出租车行业税源情况,改善税收 征管方式,降低租车企业抵扣难等措施加强出租车行业税收征管。[关键词]出租车行业营改增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自 2012 年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上海试点以来,2013 年 8 月 1 日起试点扩至全国,出租车行业作为 交通运输业的一部分被纳入到“营改增”试点 中管理。但是,出租车行业由于其运营模式的 多样性与特殊性,既不属于公司化运作,又不 是真正的个体化经营,又无固定的营业场所, 征收管理一直是困扰税收管理部门的难题。政 策变化后,如何进一步找到该行业的经营管理 规律,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实施科学化、精细 化管理,成为当前税务机关深化出租车行业征 收管理的新课题。一、“营改增”后出租车行业运营模式现 状分析出租车行业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历史 原因和行业特点,运营模式多种多样,大致可 以分为四类:实体型、承包型、挂靠型、卖断型。一是实体型运营模式。即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出租车公司所有,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向司机发放劳动报酬的模式。 二是承包型运营模式。即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出租车公司所有,公司与司机签 订承包经营合同,按月或者按年向司机收取一 定承包经营费的模式。三是挂靠型运营模式。即出租车的所有 权与经营权归出租车司机所有,司机与公司签 订服务协议取得以公司名义运营的权利,并按 月或者按年向公司上缴一定管理费的模式。四是卖断型运营模式。部分规模较小、 资金较缺的公司,在拍卖取得出租车有偿使用 权后可能无力经营或者处于商业目的,将其转 卖给出租车司机,按月向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 的模式。除此之外,有些公司可能混营或者兼营 上述的两种或者几种模式,有的地方如温州甚 至还出现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归司机个人69交通财会2015.01(总第330期)所有,个体完全自主经营。[1]二、“营改增”后关于出租车行业的主要 新政策规定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了十几部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有关政策和管理性文件,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政策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1〕111 号)及其所包含的三个基础性 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及 关于这三个文件的补充性文件。二是试点地区改革的配套政策。针对北 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 广东、厦门、深圳等 10 个省(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 增”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 于北京等 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43 号 ),《关于北京等 8 省市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 号),《关 于北京等 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2〕38 号)等。三是对“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收 取的补充规定。《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 综〔2012〕68 号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 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1 号)等。[2]除此之外,2013 年 10 月 21 日,《中国税 务报》曾登载的《“营改增”后出租车行业税 收规定》提到一些一般性规定,主要为 :一是 对年收入 5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出租车公 司,按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税,税率为 11%,可 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