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之调控.docVIP

论我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之调控.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我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之调控

论我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之调控   由于我国刑法主要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同一犯罪的法定刑往往多种刑种并存,同一刑种的量刑幅度又很大,这样,我国刑法便在量刑领域赋予刑事法官较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量刑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有其负面、消极的一面,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致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媒体舆论界也常常对有些案件频频暴光,社会各界对限制刑事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呼声也始终未绝于耳。   一、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一)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众所周知,立法者也是现实中人,并不具备完全理性,对于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无法做到科学圆满的认识,对于社会规范的需求不可能有完全的把握,立法语言和形式逻辑总是存在或大或小的模糊,因此,其所制定的规范体系也就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自动适应个案事实。立法者解决不了的问题或领域,唯一的选择就是留给法官解决,法官依据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随时弥补规则与社会的缝隙。“即便是严格的解释规则和详细的规则解释都不能消除自由裁量权” 。   (1)社会生活的易变性决定法律必须被解释,且必须赋予司法以解释。社会生活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中,法律的稳定性、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相对于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来说总是滞后的。法律规范是对社会现象的合理反映和承认,决不能要求它削足适履适应某一标准规范。因此,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以为规范所完全控制或者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成为现有规范的对立面或者至少部分地不相容于现有规范。为了协调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和法律的稳定性,法官必须敏锐地观察到社会现实以及利益的呼声,在既有的规范前提下,机智地解决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最大程度地从立法本意出发,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来理解、适用法律。   (2)立法本身的不周密性要求司法拥有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具体事实解决纠纷。任何一部法律无论多么超前和具有预见性,都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完美无缺,总是会有疏漏。而法官又不能因为欠缺规范而将具体行为的评价搁置不理,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在这种成文规范完全欠缺或较少的情况下,裁量权的行使不可避免。   (3)立法语言的开放性决定司法必然具有裁量权。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中往往具有不同的概念,不仅法律语言存在歧义、冲突、含混时需要解释,法律中的任何语言或者概念、词语都有被解释的可能。法律作为一种阐释性概念,如果没有法宫的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其意义就难以得到凸显。换言之,法律语言必须被解释才能变得具体有效。   (4)司法追求目标的多元化也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承裁着人们多元的价值追求,司法亦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刻板地适用法条,常常出现貌似公平实则不公正的现象。况且司法不仅要追求应有的法律效果,而且还要注重社会效果,实现二者的统一。这就要求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灵活适用法律,使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公平的作用,体现司法的最佳社会价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在这一理解的过程中,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显而易见。可以说,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将法律连接现实的必备工具。   (二)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依据   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但它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被行使,更有其充足的制度依据,也就是刑法通过什么样的形式,采取了哪些立法技术把量刑自由裁量权授予法官。通观我国刑法的规定,立法采取了两种模式授权法官自由裁量。   1、明显性授权条款   所谓明显性授权条款,指在刑事法典中,立法者用明确的语言方式把涉及刑法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授予法官的刑法条文规定。由于这种条款是采取明确的授权方式,从这些条款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立法者关于刑罚裁量的授权意图。   一是“可以”型授权条款。这种授权条款是以在刑法条文中写出“可以”这样授权的字样为其主要特征。对于这个“可以”的规定,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自然有两种选择:既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这样处理和不这样处理都是被允许的选择。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很多条款都规定“可以……”。如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到底应不应该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刑法授予了法官有选择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选择”型授权条款。这种授权条款以在刑法条文中为法律适用者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选择可能为主要特征。尽管条款中没有“可以”这样的授权性语言,其本质也同样是明显性的授权方式。我国刑法对法定刑或量刑的规定,大多都是这种选择型的授权规定,突出的是对某一种类的犯罪行为不但在刑罚中规定了不同的刑种,而且在同一刑种下还规定了不同的刑度。法宫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当然可以在不同的刑种及刑度中做出裁量性的选择。例如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文档评论(0)

phl80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建筑从业资格证持证人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5月12日上传了建筑从业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