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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院现代化,是法院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针对我国法官目前整体素质欠佳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以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法官队伍精英化的目标。法官职业化建设既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需要。法院现代化包括司法理念现代化与司法制度现代化两个方面。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前提是法官制度现代化。法官制度现代化构建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从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和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作风、职业形象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本文试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探讨如何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   众所周知,从法院外部管理模式看,目前我国对法院乃至法官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模式,法院设置及其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合,法院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受同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干预或制约,形成法官等级行政化,管理主体多、层次琐、手续杂,影响法院的公正执法。其次,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与管理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不尽适应。因此,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从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和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否则法官职业化建设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终目标。因此,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用现代化的司法理念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建立使基层法院具备独立审判职能的垂直领导体制   一些专家和学者针对法院体制改革提出了“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即下一级地方法院只服从于上级地方法院,最后都服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服从党中央,地方党委协管地方法院,人、财、物均属垂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判工作为平等的监督关系。这种“垂直领导管理模式”的实行虽能解决长期以来地方对法院审判及人事、财政等方面的干预,但也可能产生一种新的干预,即上级法院由于在人事和财政上直接领导管理下级法院而可能带来的对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导致二审制度形同虚设,造成实质上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基层法院受案数量和上诉案件所占比例相对较大,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弊端可能将更加明显。   因此,我们设想应建立使基层法院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垂直领导体制,即上面论述的“垂直领导管理模式”的幅度不宜过大,宜为最高法院直接领导省级法院,而中级与基层法院均受省级法院领导,即中级与基层法院在人事管理和财政拨付上同样都受省级法院的领导,同样地向省级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其法院建制与管理均取决于省级法院的决定。这样可以避免由于中级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对基层法院的领导和管理而带来的对基层法院不应有的干预,而且可以避免可能造成的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等情况的发生。因为现实中都存在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请示中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模式,而如果基层法院受中级法院领导,则这种情况可能更严重。   二、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上实行“三大块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一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力量不足,人员紧缺;另一方面非审判业务部门机构臃肿,司法行政人员占编比例过大,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必须淡化直至取消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以及庭室的作用,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也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在人员编制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要精减机构,解决行政部门过多,行政人员比例过大,人浮于事的问题;将人员充实加强到审判业务部门,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法院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工综合工作,包括政工、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信息、调研、宣传、会务、警务等工作。一类是审判业务工作,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及信访等工作。一类是后勤事务工作,包括财务、档案、物资、设备等后勤保障等工作。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上,要区分工作性质,理顺工作关系,力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投入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因此,应取消法院原有内设机构的区分和设置,根据以上工作分类,建立相应的“三大块管理模式”:一是将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调研室、法警队的工作归为一块进行集中管理,专司政工综合工作;二是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业务工作归为一块集中管理,下设若干组,分别负责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和信访、立案、审判监督、非诉案件的审理及流程管理工作,其中审判组通过根据法官人数确定若干合议庭、配备适当比例的法官助理来完成审判工作;三是将后勤保障从行政管理中剥离,设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行政编制后勤服务中心集中管理,承担财务、物资、设备、档案、食堂、车辆管理及文印、文件收发等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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