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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之构想
追求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前提是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作为当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靠一系列具体制度来保障的,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我国是一个长期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因此,在我国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符合法治要求的现代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更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从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入手,对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进行深入考察和探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
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西方法治国家为保障法官独立裁判,均对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建立了法官终身制、司法豁免制、高薪制等职业保障制度。同时,许多国际文件也对法官职业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1982年国际法学家协会制定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1983年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司法独立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等国际文件有关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容,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为:(1)独立权。即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及监督者,任何司法体系或任何不同等级的司法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告其判决。(2)免责权。法官因执行职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应享有不受诉讼或骚扰、不出庭作证的免责权。(3)申诉权。即针对法官行为提出的指控,应按照适当的诉讼程序迅速而公正地审理。在初期阶段,法官本人应适时对指控发表意见。审讯初期,对指控的审查应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官对处分决定有权申诉。(4)薪俸权。法官在任职期间应领取薪金,退休后领取退休金。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同其职务地位、尊严和责任相称。(5)人身安全权。即国家行政当局应始终确保法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6)继续教育权。国家应为法官提供继续受教育的机会。
所谓法官职业保障,就是国家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和全面落实法官的职业权力、职业身份、职业收入等,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极为丰富,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具体包括法官职业权力保障、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教育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职业权力保障就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扰;职业身份保障就是法官一经依法选举、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处分;职业收入保障就是保证法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制度化社会地位相应的制度利益;职业教育保障就是国家应为法官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让法官充分享有系统化的职业培训;职业安全保障就是法官不因依法履行职务而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安全威胁;职业监督保障就是国家通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权力监督与制约规律的法治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官自律,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分析
1、法官职业权力未能得到切实保障。就法院外部而言,虽然地方各级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但地方政府却一直将法院视为其下属职能部门,这样就使地方的人民法院变成了地方人民的法院,加之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等均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因此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明文规定到了地方就成了“一纸空文”,法院独立审判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就法院内部而言,由于院庭长审批案件等制度的存在,法官所在庭的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均可以按某种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合理地干预法官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甚至法官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也必须像其他党政机关的公文那样,先由庭长进行核稿,再由院长进行签发。在此种情形下,法官独立审判也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
2、法官职业身份未能得到切实保障。虽然《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法官的任用必须先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再由地方人大予以任命,法官的人事任免权完全受制于地方,法官实际上是可以随意被撤换或调动的。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专门设立了诸如“软环境治理办公室”等办事机构,这些办事机构往往又特别看重公检法人员,凡成立此类机构的,均要抽调政法干警参与其中工作,这样一来,法官的身份常常随地方党委政府的一纸任命书或调令而瞬间改变。
3、法官职业收入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法官法》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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