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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机制.doc
探讨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机制
探讨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机制 导读: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机制身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利用行政法体系对物价干预进行研究本身就容易进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即一方面希望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以推动物价合理,但另一方面许多措施,如价格听证制度往往形同虚设,与消费者的期望相去甚远。 (一)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首先,从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发达国家普 [摘要]价格干预是国家部门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一个过程。在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条件下,价格干预存在主体之间关联度高,运作机理复杂等理由,干预主体需要对各种制约措施和反馈信息进行辨别、整合,否则就会使得物价干预适得其反。因此,对于价格干预机制的设计和运作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对物价干预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在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价格利益相关方平衡收益与风险、责任和义务的对等、完善现有价格听证会流程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倡议。
[关键词]经济法;物价干预;市场经济
[]A []1006-5024(2013)10-0189-04
一、理由的提出
利用经济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度等对物价进行干预,需要防止干预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对市场经济体系造成破坏或负面影响,因此,要明确相关经济法体系的定位以及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和影响因素较为复杂,因此在物价干预的有效性上还存在着需要改善的地方。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行为的合理性
由于我国国情和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地位,物价干预长期以来都归属于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范畴。我国行政体制本身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利用行政法体系对物价干预进行研究本身就容易进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即一方面希望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以推动物价合理,但另一方面许多措施,如价格听证制度往往形同虚设,与消费者的期望相去甚远。
(一)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首先,从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发达国家普遍推崇自由市场,但政府和法律在物价干预上的作用和力度也越来越大。以美国为例,政府设立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串通定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管,政府统计部门则对市场物价水平进行实时监测,为政府进行物价干预提供决策参考。日本则通过设立一系列相关法律,利用经济法律对市场价格进行较为细致的监管和指导。比如维护市场主体正当竞争的《禁止私人垄断以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基于保护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危害市场的《蚕丝价格安定法》、《农产品价格稳定法》等。从我国的法律制定来看,物价干预也明显具有经济法的属性,我国于1998年即出台《价格法》,作为经济法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对物价干预提供保障。其次,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调节有着内在的优势,它有能力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广泛的限制,直接转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使市场运转在依赖经济人自利动力的基础上也兼顾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经济法对以主动性为特征的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机制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 .政府干预行为在实体上也进行着限制。在价格机制失灵、物价上涨的现实情况下,借助公权力稳定物价正是经济 能的体现。
(二)物价干预的相关主体和对象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干预主要针对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干预。目前物价干预的重点就在于价格垄断,这些价格垄断更需要依靠价格法律和反垄断法律对其行为进行限制。
(三)经济法和行政法、民法等并不对立
经济法要求物价干预的相关主体行为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为行政部门、垄断企业等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和指导。另外,经济法要求市场价格参与者在进行市场活动时,需要考虑到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于经济法的现有物价干预方式的不足
我国对市场物价,尤其是垄断商品或服务进行物价干预除了行政方式之外,从经济法角度采取的典型措施就是价格听证。基于《价格法》的价格听证方式是从行政干预物价到利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物价的重大进步,但从实际来看,此类方式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物价干预的相关主体力量过于悬殊
物价干预措施的采取也应基于市场经济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政府部门作为物价干预的主导者,应持有公正的态度,但实际上,导致价格不稳定的直接动因往往是垄断行业或企业,而我国政府部门与这些行业、企业联系紧密,因此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二)现有的物价干预机制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着缺陷
物价干预需要涉及大量的行业信息与资料,并经过全面、认真、缜密的讨论和分析之后才能够作出决定,而普通消费者在这些方面难以和垄断企业、政府部门等进行对等沟通,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而且,消费者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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