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doc

探索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探索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doc

  探索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探索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导读: 简介:李依林(1987-),男,汉族,河南鄢陵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法学策略论。   【摘要】纵观古今,中西方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不胜枚举,哈贝马斯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两者之间是“构成性联系”的观点,并从他的商谈理论出发对法律与政治的构成性联系进行了独特的论述。他认为,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使政治权力与交往权力联系起来,由此形成一种法律与政治权力的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互相构成。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是一种良性循环关系,两者彼此没有先后和高下之分,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支撑。   【关键词】法律与政治;内在构成;同源构成;合法性构成   从人类进入政治国家状态以来,法律与政治总是相伴随。历史发展到当代,政治与法律更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许多政治现象与法律现象纠缠在一起,它们既是政治现象,又是法律现象。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自然是理解法律与政治关系的一种错误思路,但离开政治权力而谈论法律,将法律与政治分离,在多数情况下则不过是乌托邦的法律理论。古今中外,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颇多,哈贝马斯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的观点,这为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在这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应理解为一种良性循环关系,即两者彼此没有先后和高下之分,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支撑。①本文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内在构成,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同源构成,再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合法性构成的顺序对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一、法律和政治的内在构成   法的特有功能是稳定行为期待,只要我们从这个方面来考察法,它就表现为一个权利的体系。哈贝马斯认为,法律和政治之间具有构成性的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权利体系的法,其生效和实施都要通过国家组织的有约束力的决定;组织决定的约束力则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政治权力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确定起来”。②法和政治力量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反映在主观权利的客观法蕴涵之中。所谓客观法主要是指“国家的实在法,它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制定、执行和适用,并以制裁威胁作为后盾保障实施”。③法律和政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具体体现在:权利预设政治权力;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来;权利需要政治权力参与和提供保障等方面。   (一)权利预设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主要涉及的是“国家和政治团体的权力,主要包括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政治团体的权力,表示的是社会的纵向权力关系,即与公民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④具体而言,国家的政治权力主要包括制裁权力、组织权力和执行权力,它们分别由以下权利所预设:(1)平等的主观行动自由的权利预设了国家的制裁权力,制裁权力以合法暴力为后盾,来保证实证法中基本权利的实现。⑤(2)平等成员身份的权利要求国家确立其组织并进行自我组织的能力,从而在内外两方面维持法律共同体对共同生活的认同。另外,组织权力还表现为国家的司法裁判,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要求建立法院系统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⑥(3)政治自主的立法权利在关于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中得以具体化,它要求国家具有执行权力来执行在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中产生出来被执行的纲领。⑦总之,权利预设了国家的政治权力。   (二)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来   国家的政治权力不仅是由权利所预设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来的。政治权力处于同法律的内在关系之中,它必须在同法律的联系中而取得合法性。然而哈贝马斯强调,仅仅具有法律形式的政治权力之决定,还无法使法律获得充分的规范作用。他肯定了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学说的“制定法”概念,即制定法是人民代表在一个以讨论和公共性为特征的程序中达到一致意见的普遍和抽象的规则。法律之所以合法,不是因为其形式,而是本身要用合法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合法化。所谓合法的法律,就要在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被普遍地和合理地接受,只有通过合法的制定法律之程序才能产生合法性。   公民对政治自主的运用要融合在作为政治权力的国家立法之中,由此,同主观自由相联系的人 权又一次同国家权力相交叉,这可以表现为所谓“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原则。对这一原则,哈贝马斯作了商谈论的阐释,即人 权不再体现在自主公民的有形聚集之中。它被卷入一种由论坛和议会团体所构成的可以说是无主体的交往循环之中。通过一种建制分化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程序,人 权的原则得以实现。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在 法治国中,政治权力分化为交往权力和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交往权力是指“议会在吸收和采纳公共领域的意见和倡议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这种法律所产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