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八成法律为何游离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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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八成法律为何游离诉讼 对于八成法律为何游离诉讼 导读: 【编者按】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重建工程,三十多年间励精图治、日积月累,已经实现了从“无法可依”转向“有法可依”的历史巨变。然而在“立法繁荣”的现实图景下。更应该追问:现行立法能否有效运用于现实生活中、进而获取真正的生命力?   有统计表明,现行法律约有八成未能进入诉讼领域。这从一个侧面折射了“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困局。昭示了从“法镧”到“法治”的遥远距离。   走出这样的困局。缩小这样的距离。正是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课题。   2011年3月,最高立法机关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之佐证的是,此前2010年底的统计显示,除现行宪法及4个宪法修正案外,各级立法机关已“生产”出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部委和政府规章20000多件。如此庞大的立法数量,已足以与一些法制发达国家媲美。   如果说,立法是写在纸上的“死的规则”,那么司法天然就是为将立法转化为“活的规则”而诞生的。正因此,检测立法适用性的最重要视角,乃是立法能否进入诉讼实践,然而答案并不令人乐观。   近期,北京大学法学院以各地法院、检察院为样本所做的一次抽样调查表明,在我国现行的两百多部法律中,司法机关经常据以办案的法律仅有三十多部,一些适应法律较多的大城市法院,也不超过五十部。换言之,近八成法律不具诉讼活力,难以进入诉讼实践。   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指法律而言。倘若将视野扩大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内的整个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未能有效实行、或在诉讼中未能有效唤醒的“立法睡美人”“休眠条款”等等,更是难以计数。   先天不足的立法   八成法律为何成了游离诉讼的“睡美人”、绝缘诉讼的“失踪者”?   或许首先要从立法技术、理念等等加以检讨。需要指出的是,在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创制可直接于诉讼实践,法律与诉讼天然具有“血缘”关系。与之相比,我国作为奉行“制定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并无这种先天优势,因此更须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可操作性等等,这就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然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为了尽快卸下“无法可依”的历史包袱,“宜粗不宜细”被奉为我国基本的立法原则,这固然换取了立法数量的快速增长,却也牺牲了立法的质量。过于原则笼统、含义模棱两可、弹性条款泛滥、缺乏可操作性等等,成为不少法律法规的“通病”,司法无所适从也就不足为奇。尤其是,一些法律看似确立了若干明确的基本制度,但因缺少配套法或“下位法”,事实上不具起码的执行力,最终沦为无法兑现的“立法白条”。   1999年修改的公路法,虽然明确了将养路费改为燃油税,但由于国务院迟迟拿不出“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费改税”的立法决策竟然“空转”十年之久,公民相关的维权诉讼也就无从谈起;1993年3月实施的民用航空法,授权民航总局制订新的空难赔偿标准,这让人们对更为公平的赔偿充满期待。但此后十多年间。民航总局的赔偿新标准却千呼万唤出不来,空难遇难者家属依然只能接受最高7万元的廉价赔偿旧标准,而无法通过诉讼兑现法律所带来的希望。直到2004年包头空难发生后,在民意的口诛笔伐下,空难赔偿限额才由7万元升至40万元。   颇能说明理由的还有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为了搁置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争议,物权法在一些理由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也因此留下了不少“立法空白点”。但至今,与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仍未完备,不动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亦是不见动静。尤其是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概念仍未明确界定,社会高度期待的征收征用法一直难产,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冲突最为激烈、对公民财产权威胁最大的拆迁理由,事实上仍以低位级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物权法试图以法律形式规制拆迁理由并建立公平补偿机制的立法原意,也就因此打了折扣。而在诉讼实践中,强制拆迁纠纷在许多法院甚至很难立案。   除条文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等弊端之外,一些责任条款伸缩过大乃至缺失的法律,尤能证明立法技术的粗糙。这些法律虽然规定了违法的行为模式,却无清晰的法律责任条款与之对接,这直接导致法律后果模糊虚空,法律因此失去应有的刚性,亦无法适用于以裁决法律责任为基点的司法诉讼,以至被人称为“软法”。   与之相伴的还有“政治、道德话语法律化”现象。一些立法充斥着“倡导”“推动”“保障”之类的“宣传标语式”条款,或者将政治口号、道德要求强行塞进立法。政治和道德话语的僭越,使得本应由法律术语构成的立法异化成了“政策大纲”或“道德宣言”,其实际执行力和司法适用性也就可想而知。   1992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四自”条款堪称其中典型。据当年参与立法的学者回忆,该法最初草案曾有要求“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条款,许多专家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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