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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 一、股权转让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方属于外地企业的,由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 股权转让方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前,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三、报送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 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 (二)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附件2)以及法人代表承诺书(附件3); (三)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应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五)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 (八)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外经贸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九)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仅限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报送): 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 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 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 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如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1.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2.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模板 3.股权转让企业法人承诺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1: 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涉税手续,充分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局特编写了“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供您参考使用。具体规定仍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青岛市国税局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一、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方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方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二、有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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