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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大洲控股.PDF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5-05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营企业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国土资源 局签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2014 年9 月29 日,本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大洲本田”)与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江苏省太仓 市就新大洲本田拟在太仓经济开发区购入土地及建设新工厂的有关事宜签署了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该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4 年9 月30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临2014-055 公 告。) 签署上述协议后,双方积极推进后续工作,2015 年 11 月27 日,新大洲本 田苏州分公司与太仓市国土资源局在江苏省太仓市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宗地坐落于太仓市新区东仓路东、 广州路北,面积为260,346.69 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使用年限为50 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6639 万元。 2、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经太仓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大洲本田拟在江 苏省太仓市购入土地并投资新建摩托车工厂已经新大洲本田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签署的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出让人:太仓市国土资源局 机构类型:行政管理机关 机构地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96 号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无。 (二)受让人: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企业负责人:赵序宏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摩托车用配件(注塑件、板件、管件、油箱),销售自产产 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研究开发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发动机零部件有 关的技术并提供研究成果;根据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委托向零部件厂商提供 的、与供 “HONDA”品牌的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及修理用的零部件的质量 维持及采购有关的技术咨询及相关附带服务;进口、批发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或者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生产的 “CBR300R”、“CBR300RA”摩托车及其零部件, 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场所: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3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M969D8P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持有新大洲本田50%股权,受让人为新大洲本田 分公司。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太仓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二)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320585-022-190-0121-000,宗地总面积 260,346.69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260,346.69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 让宗地坐落于新区东仓路东、广州路北。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出让人同意在2015 年12 月20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 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现状土地条件为净地。 4、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 年,按本合同约定的交 付土地之日起算。 5、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66,390,000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13,280,000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6、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 7、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 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三)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1、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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