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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也要明算帐-共用物用益之界线与责任.PDF
有系統 、規劃性將科目分述介紹 ,透過化整為零方式 ,讓讀者可以循序漸進地 深入瞭解科目的精髓與重點 微 言 ‧律師高考及格 、臺大法律研究所民商法專攻 親兄弟也要明算帳- 共用物用益之界線與責任 某家族兄弟甲 、乙 、丙 、丁四人 ,共有一筆土地 ,應有部分均等 。其四人就該 筆土地應如何使用 ,爭執不下 。有認為應繼續 「養地」,嗣捷運建成通車後 ,在作 勢起價 ,大賺一筆 ;亦有認為應出租由他人經營 ,以換取地租 。年紀最長的甲認為 與其繼續爭吵 ,不如由其經營 ,並將經營所得分派給四人共享 ,乃在土地上鋪設柏 油 ,並搭起簡易棚架 ,作為停車場出租用 。乙 、丙等人因 「吃人的嘴軟」,受有好 處自然不便多說 ;惟最小的丁則對此多有不滿 ,認為唯有將來把土地賣出去後才是 對全體共有人而言最有利之結果 。因此 ,丁以甲為被告 ,起訴請求甲拆除系爭土地 上之建物 ,返還土地於全體 ,並返還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經查 ,系爭土地之 市場租金為每個月 1 萬元新臺幣 。問有無理由? 壹 、前言 「共有人占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生之法律關係 ,是考試上相當傳統但重要的題 型 ,幾乎所有坊間補習班參考書中 ,對此均會有所闡述 ,且內容大致都相同。但筆者仍 然常聽到許多考生在得知分數後 ,對於 「為何都照著補習班的講法寫了 ,得到的分數卻 仍然不高?」而感到困惑不已。實際上 ,補習班的解說往往抄來抄去 ,永遠都只有一套 ; 卻往往沒有完全命中出題老師所希望看到的完整內容 ,也因此分數都只拿了一半不到 。 有鑑於此 ,筆者再度將這個 「傳統題型」詳加說明 ,並點出絕大多數參考書中所忽略的 地方 ,希望所有考生今後對此能加以注意 ,取得較其他考生更高的分數 。 司法新趨勢 第55 期 067 貳 、共有人就共有物使用收益之 「界線」 按民法第 818 條規定 :「各共有人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共有物 之全部 ,有使用收益之權 。」從本條文義乍看之下 ,會以為共有物的每一個共有人 ,理 所當然地可以使用全部共有物 ,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外 ,應該沒有任何的限制 。但他方 1 面學說 與實務卻又認為 ,如果逾越了應有部分使用共有物 ,會構成侵害他共有人之權 益 。這兩種說法是否有些矛盾?其實 ,關鍵在於該條所謂 「『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 物之全部 ,有使用收益之權」的解釋 ! 對此 ,學者強調 ,此係指共有人行使用益權須受應有部分的限制 ,亦即其用益權的 2 行使需不能影響他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所得行使之用益 。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 1949 號 判例即謂 :「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 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 ,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 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 ,即係超越其權利 範圍而為使用收益 ,其所受超過利益 ,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而可以想像的是 ,如果就 共有物之 「特定部分」使用收益 ,例如在公寓大廈中之共用逃生梯堆放雜物 ,或者在頂 樓擅自加蓋建 物等 ,縱然其所占用之 「範圍」極小 ,例如擁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的所有 權人 ,其堆放雜物的範圍僅占共有物全部之百分之一的面積 ,仍然是屬於妨礙了其他共 有人對於共有物之使用權利 。從而 ,57 年台上字第2387 號判例乃謂 :「分別共有之各共 有人 ,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 人得行使權利之比例 ,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因此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 ,得按其 應有部分之比例 ,對於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權利 。」62 年台上字第 1803 號判例亦同 :「各 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 部分使用收益 ,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 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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