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发改与委节能奖励政策 .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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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发改与委节能奖励政策

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资金支持,推动全区节能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全社会自觉节约能源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节能项目在本区行政区域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试点、示范项目;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四)能源监测项目; (五)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 (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八)节能咨询服务、宣传培训项目; (九)节能奖励; (十)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支出。 第四章?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申请一种方式,具体按照《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已享受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不再予以支持,国家、北京市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热泵项目、能源审计项目支持奖励的配套奖励资金除外。 第十一条资金支持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 ??? 1.对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领域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 2.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改项目和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年实际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煤给予200元的补助; 3.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对清洁生产咨询项目,给予项目咨询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的100%补助; 4.对新建的新能源(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项目)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年能源生产量100吨标煤以上的,按照能源的年实际生产量,每生产1吨标煤的新能源给予10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 5.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的建设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6.对使用LED高效照明产品(数量2000支以上)项目,给予LED项目总投资30%财政补助; 7.能源监测二级计量改造每年100万元。 (二)直接奖励标准 1.对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3-5万元节能奖励; 2.对列入国家、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接本区年综合能耗2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合同能源项目,达到国家、市支持标准的,在申请国家、市奖励的同时,按照实际节能量,专项资金给予每1吨标煤100元配套奖励。未达到国家、市奖励标准的,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年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且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按照项目实际节能量给予每1吨标煤200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单个项目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于重点节能项目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项目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本区确定的节能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 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专业评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初审、审核、验收等工作,确定专项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节能项目会审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管理与监督,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财政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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