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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本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组织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情况下,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一般3-5人)组成审查组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审查人员应就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以及现场审查的情况如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上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和变更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可不提交本细则第八条第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本第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企业应在遗失后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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