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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園地 智慧財產權園地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謮者來函 ,本刊 將儘力提供解答及回應。 問題:請問一般公司之專利業務負責人員可否參加專利審查基準之公聽 會? 答: 召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至第四章」修 正草案公聽會之目的主要係將智慧局已草擬完成之修正草案對外界公 開,並徵求政府有關機關、民間機構或相關從業者之意見。各界人士有 指正意見者,智慧局均竭誠歡迎賜教。顧及各界熱心人士舟車勞頓及會 議場地有限 ,智慧局亦開放書面意見溝通管道 ,可以電子郵件 (帳號: ipo3p@tipo.gov.tw )、傳真(號碼:02)或郵寄等方式送智慧 局參考。 此外 ,俟專利審查基準修訂完成 ,智慧局將於網站上公告 ,並擇期 於北、中、南部舉辦說明會進行宣導 ,與各界人士充分溝通 ,各公司專 利業務負責人員當然歡迎參加公聽會或宣導。 問題:請問專利發明人非專利權人時,專利發明人得否實施該專利? 是否侵害專利權?如果是非營利實施之情況,有無不同? 答: 專利制度係授予專利權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若發明人不是專 利權人,不論該專利是否為該發明人之發明,均必須獲得專利權人的同 意 ,始得實施 ,否則會侵害專利權。依專利法規定 ,專利權實施行為包 括製造、販賣、使用及進口四種 (參照現行專利法第56 條),至於是否 侵害專利權,應由法院依事實認定。 此外,基於維護公共利益 ,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對專利權之效 力定有若干限制,將社會上某些正當行為視為未侵害專利權 ,例如為研 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 ,而無營利行為者 ;或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 118 智慧財產權月刊63期 93.03 智慧財產權園地 智慧財產權園地 物品 ;或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 ,使用或再 販賣該物品者…等。若實施專利權之行為屬於前揭法條所定情事之一 者 ,或為同法第五十八條所定專利權之效力所不及之情事(有關醫師之 處方或依處方調劑之醫藥品)者 ,即排除於專利權效力範圍之外,而非 以「非營利實施」作為是否侵害專利權之唯一認定依據。 問題:在原創的事物上發明附屬事物的話,這樣的專利要向哪一單位 申辦,要申辦時,是申辦哪一種的專利呢? 答: 在原創的事物上發明附屬事物一節,按利用他人發明或新型專利之 主要技術內容以完成發明,依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 他人之發明或新型再發明者,得申請發明專利。」,或依同法第一百零 五條準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得申請新型專利。至於要選擇申請發明或新 型專利 ,可依專利法有關規定及 「專利審查基準」相關內容 ,並考慮欲 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以及實際需要 ,依規定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 之申請。 問題:發明申請案於何時公開? 答: 智慧局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 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 ,自申請之次日(如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 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 問題:智慧局公開發明申請案時,將公開那些事項? 答: 配合早期公開制度,智慧局已發行「發明公開公報」,公報記載事 項如下 :申請案號、公開編號 、公開日 、國際專利分類、申請日、發明 93.03 智慧財產權月刊63期 119 智慧財產權園地 智慧財產權園地 名稱、發明人姓名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委任專利代 理人者 ,其姓名、發明摘要 、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主張本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國際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申請案號 及申請日、主張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國內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 申請日、有無申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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