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舍兴建常见问答集-新竹市政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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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舍兴建常见问答集-新竹市政府.doc

農舍興建常見問答集 問題一、申請人申請興建農舍(自用農舍或集村興建農舍)資格條件如何? 答: 申請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 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問題二、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應檢具那些文件? 答: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二、 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三、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問題三、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之該宗農舍座落基地,查有個別債務人因債務契約遭債權人設定抵押權,本建築案申請人應否取得抵押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答: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已明定農舍應與其座落基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申請人應取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問題四、集村興建農舍供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面積,與農舍建築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比例如何? 答: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於個別農舍,應無疑慮,惟如20戶以上之起造人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以單獨完全所有之農業用地集中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其「各起造人所有各宗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面積」與「各起造人集中興建農舍座落農業用地之面積(含法定空地面積)」兩者之比率應不得低於9比1,亦即各起造人集中興建農舍座落農業用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各起造人所有農業用地面積總和之10%,且不需屬同一宗農業用地。 問題五、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敝率及容積率如何? 答: 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但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 問題六、已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可否再行申請自用農舍? 答: 已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問題七、20戶以上起造人各自擁有配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後,可否以共有方式於他處另行購買興建用地,供集村興建農舍?興建農舍用地面積是否可供計入農業用地建築面積? 答: 20戶以上起造人各自擁有配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得以共有方式於他處另行購買興建用地供集村興建農舍之用地,但該筆農地需符合未屬供他人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且申請興建農舍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各戶農業用地總面積(含該筆共有農業用地面積)之10%,且每戶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 問題八、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是否可參加集村興建農舍? 答: 查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並無限制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參與集村興建農舍。 問題九、20戶以上申請集村興建,是否可依個人財務能力分批興建?興建完成後是否可依不同分區申請變更為適當之建築用地? 答: 一、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需有20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故對於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或核發時,需符合該條款規定,不得分批興建。 二、 「農舍」是經營農業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指農業用地上所容許興建之農家自用住宅,在現行土地使用管制體系下,集村興建農舍所在之用地仍屬農業用地,不得申請變更為農業用地範圍外之用地別,換言之,它係提供農業經營者為經營農業生產所需而興建,與一般住宅社區不同,不得申請辦理用地變更。 問題十、持以參加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是否需有最小面積之限制? 答: 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計算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之基層建築面積,並無最小規模之限制,已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但書明定。 問題十一、集村興建農舍是否屬新社區開發案件,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答: 一、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所稱新社區興建,係指開發行為以社區型式申請興建者。 二、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規定:「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20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同條第款則規定,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停車位、社區停車場、廣場、兒童遊憩場等公共設施。上述事項已符合認定標準第25條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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