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闲置土地处置试点办法(修订稿).docVIP

鹤山闲置土地处置试点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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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试点办法(修订稿) 按照江门市委关于鹤山市做好盘活处置闲置土地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关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破解鹤山市土地减量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小难题,通过进一步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着力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2005年公布实施的《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鹤府办﹝2005﹞134号)、2007年出台的《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鹤府办﹝2007﹞33号)、2010年实施的《历史遗留问题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鹤府办﹝201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鹤山市闲置土地(政府原因)分类及举证规定明细表 附件 鹤山市闲置土地(政府原因)分类及举证规定明细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举证规定 Ⅰ Ⅰ Ⅰ 政府、 政府部门原因 政府、 政府部门原因 政府、 政府部门原因 1 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1.1 合同约定须“三通一平”后交地但地块未“三通一平”。 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相关意见,并承诺解决问题的时间及措施等。 1.2 高压线未迁移或未达到出让合同其它约定的交地条件。 1.3 土地征地补偿、青苗补偿、拆迁问题等未解决。 2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2.1 所在片区控规未完成(①控规方案已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审查,但未经市政府审批通过。②地块所在片区因镇街未开展控规编制,或控规规划方案正在编制,未正式上报审查)。 市城乡规划局或镇政府(街道办)出具意见。 2.2 城乡规划内容依法修改,导致地块原批准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等与修改后规划不符。 2.3 用地位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或镇总规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3 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3.1 国家出台相关新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需附相关文件。 3.2 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需要根据调整增加相关报建流程。 4 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 4.1 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 镇政府(街道办)出具意见。 4.2 与村集体或相邻宗地权利人权属争议未解决。 镇政府(街道办)出具意见。 5 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 5.1 地块位于国家军事管制范围内而无法动工。 负责军事事务管理的部门出具意见。 5.2 地块位于文物保范围内而无法动工。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部门出具意见。 6 6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6.1 政府公路、城轨、铁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经过用地红线范围。 市交通运输局、镇政府(街道办)出具意见。 6.2 地块因处于公路、城轨、铁路等市政基础工程规划控制区内不能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镇政府(街道办)出具意见。 6.3 因市重点工程如水库控制线、排洪渠、电网等基础设施方案未确定,影响地块的规划设计而无法开发。 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鹤山供电局等部门出具意见。 6.4 用地红线在水利工程控制区范围内。 市水务局出具意见。 6.5 地块纳入“三旧”改造片区内,所属片区的用地手续还未完善。 市“三旧”改造办出具意见。 6.6 因防洪抢险等特发事件或其他社会事务被政府或政府部门临时借用。 相关借用部门出具意见。 6.7 因政府道路、箱渠、管道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影响地块施工队无法进场建设及影响施工进度。 相关工程实施部门出具意见。 6.8 因用地旁有水库、鱼塘,为避免影响水库、鱼塘水质,水利部门要求整改修排水设施。 市水务局出具意见。 6.9 环评审批不能通过。 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意见。 6.10 规划设计方案因政府要求需重新设计或多次修改,影响报建进度。 相关会议纪要及送件时间凭证。 6.11 项目或规划方案因政府会议审议时间过长,影响报建进度。 6.12 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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