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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含义 第三国居民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其他两个协定缔约国居民才能享受的该两国税收协定待遇的行为。 (两国间税收协定中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只适用于该两国居民,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享受。) 基本手段 第三国(非缔约国)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立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即“导管公司”(conduit company)。 通过设立导管公司滥用协定避税 美国 母公司A 甲国 孙公司C 乙国 子公司B 无协定 预提税30% 协定 预提税10% 对境外所得不征税 协定 导管公司 预提税5% 设立导管公司前税负:30% 设立导管公司后税负:10%+((1-10%) ×5%)=14.5% “导管公司”(conduit company) :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该子公司作为缔约国的居民公司可以享受缔约国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待遇,再通过母子公司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缔约国税收协定的好处。 目的:第三国居民滥用其他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税。 (六)利用避税地(tax haven)并结合其他手段 1.避税地的概念及类型 2.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 3.避税地的基本特征 4.国际避税地的评价 5.主要避税地简介 1.避税地(避税港)(tax haven)的概念及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 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国际避税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英语国家称其为“避税港”;法国人叫它“财政天堂”;德国人则习惯称它为“税收绿洲”;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忌讳避税地一词,往往自称为“金融中心”。 至目前为止,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国际避税地应该是指那些提供普遍的税收优惠以及可以被跨国公司用于经常性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各国判定标准不同: 美国:30 日本:33 德国:29 法国:38 经合组织(35)判定标准: 1.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名以上的有效税率; 2. 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 3. 缺乏透明度 4. 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 经合组织避税地黑名单: 安道尔、安圭拉岛、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多米尼加、直布罗陀、格林纳达、根西岛、萨克岛、可尔德尼岛、曼岛、泽西岛、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摩纳哥、蒙特塞拉特岛、瑙鲁、荷属安第列斯群岛、巴拿马、萨摩亚群岛、塞舌尔、圣卢西亚、圣克里斯托夫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汤加、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瓦努阿图等。 离岸中心与避税地 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er): 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境外经营的公司提供特别优惠,使其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 离岸中心与避税地往往是合一的。 自由港(free port) --是指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和地区。 2.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 在避税地设立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并通过该子公司的离岸经济活动,结合转让定价手段,将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该子公司名下,从而减轻或逃避所得或财产真实所有人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该子公司被称为 “基地公司”。 跨国纳税人通过虚构避税地基地公司营业并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高税国甲国 A公司 高税国乙国 B公司 避税地 基地公司C 实际销售业务 虚构销售 低 价 虚构销售 高 价 A、B、C为关联公司 跨国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离岸银行业务并利用转让定价、滥用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高税国甲国 A公司 高税国乙国 B公司 实际贷款业务 避税地 离岸银行C A、B、C、D均为关联公司 低息贷款 高息贷款 协定国丙国 导管公司D 高息贷款 市场利率 (免预提税) (预提税) 基地公司(base company) 概念 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 目的 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的目的是通过该公司的离岸经济活动,结合转让定价手段,将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该公司账下,从而实现国际避税。 主要类型 中介贸易公司 离岸金融公司 控股公司 信托公司 自保险公司 …… 基地公司(base company) 避税地控股公司的基地公司作用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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