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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PDF
目录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 公司的设立 13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5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7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7
八. 公司的附属企业57
九. 公司的业务70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7
十一. 公司的主要财产98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2
十三.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4
十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6
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7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1
十七. 公司的员工 119
十八. 公司的税务 120
十九.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5
二十一. 结论 126
附表二:公司及子公司正在申请中的商标 131
附表三: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133
附表四: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34
附表五: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 135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D1 座19 层 邮编: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No. 19 Dongfangd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600
P.R.China
Tel: (86 10) 8567 5988 Fax: (86 10) 8567 5999 Web: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火(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花火(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花火(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
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规”),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次挂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
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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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承诺以及复印资料,并且本所经办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查和验证
了上述文件。公司承诺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
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
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
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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