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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沙田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社区)集体(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集体资产有偿发包、出租、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发包和出租,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或由集体所持有的特许经营权的出租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沙田镇虎门港监察室负责监督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沙田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农资办”)负责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导和审查工作,沙田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成立沙田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镇港农林水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财政、司法、纪检监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五条 镇农资办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定;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六条 镇交易中心配备确定的交易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施。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资质;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五)对于复杂事项及时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提出会审申请;
(六)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港财政预算。镇交易中心在办理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九条 镇农资办要对辖区内的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条 建立集体资产交易信用风险警示名单制度。各村(社区)应及时收集、审查本村组交易相关人的信用情况,将信用记录不良的法人或自然人列入交易信用风险警示名单报镇农资办,经镇农资办审核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并在交易网站上予以公布。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条件:
(一)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或累计欠款超过1年(含1年)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与业主单位有行政隶属或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单位可剔除。关联单位是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本村内村组、村组下属单位或全资企业、村组参股投资企业等);
(二)同一竞投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2年内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
(三)法人或自然人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报名交易累计6次以上(含6次)不出价的,从累计6次不出价之日起2年内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
(四)由镇依制度规则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履约情况的。
对于被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组织和个人,镇交易中心应当向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风险提示。信用风险警示名单一般每季度末更新一次,若欠款人还清所有欠款,镇农资办可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即时更新名单。对被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意向竞投人,可大幅提高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由镇级交易平台和村级交易平台构成。镇级交易平台由镇交易中心负责运作,村级交易平台由各村(社区)成立的集体资产交易点运作。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镇级交易标准的资产交易必须在镇交易中心进行,未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村、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统一在村(社区)交易点内交易。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办理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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