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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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㈡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㈢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㈣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㈤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㈥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㈦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㈨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十五)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㈠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㈡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㈢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㈣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㈤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㈥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㈦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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