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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本学前教育

日本幼教政策的演变 教育政策是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协调教育内外关系而作的战略性、准则性的规定。它的主要内容是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对幼儿教育政策而言,它要协调的外部关系是提高幼儿教育在教育体系中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位,为幼儿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它要协调的内部关系是幼儿教育机构之间、幼儿教育工作之间、幼儿教育人员之间的关系,形成促进幼教事业健康发展的内部环境。以下我们就从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这两个方面考察日本的幼儿教育政策。 一、调整幼儿教育外部关系的政策 1.为幼儿教育单独立法,确立它在教育系统中应有的地位 20世纪初,日本幼儿园在教育系统中是不受重视的,因此发展缓慢。20年代以前幼儿入园率一直低于3%。主要原因是:①当时日本政府重视义务教育,相对轻视属于非义务教育的幼儿教育;②社会上守旧人士认为办幼儿园会削弱家庭教育,有损亲子之情,一时“幼儿园无用论”甚嚣尘上。为改变这种状况,日本幼教工作者作了很多努力。1911年,日本全国保育工作者大会作出决议,敦请当局改变一向在小学教育法中附带提及幼儿园的做法,而制定并颁布单独的幼儿园令,以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1926年4月22日,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儿园令》。这部法令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幼儿园发展的规定,如规定幼儿园是为父母都从事生产劳动,无暇进行家庭教育的幼儿而设的保教机构。其招生对象为劳动者子女,而非富裕家庭子女;放宽入园年龄的限制,不满三岁的儿童也可以入园,等等。这部法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幼儿园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颁布后因为种种原因其中有些规定也并未得到实施,但它毕竟是为幼儿教育单独制定的法律,它的出台使幼儿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中有了一席之地。 194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二战”后最重要的两部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规定幼儿园是受文部省管辖的正规“学校”的一种,以三岁至小学就学前的幼儿为招收对象。在《学校教育法》中,幼儿园是作为和小学、中学、大学平行的立法对象出现的,有专门条款论述。《学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它本身的立法体系使幼儿教育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上了一个台阶。从此,幼儿教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教育,而是学校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学校教育法》还为日本幼儿园的发展制定了基本框架。以后颁布的《保育大纲》(1948年)和《幼儿园教育大纲》(1956年)都是根据它的基本精神制定的。 2.三次制定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幼儿教育受到普遍重视 1962年,文部省根据政府新提出的“培养人才”政策,制定了《幼儿教育七年计划》(从1964年开始)。目标是使一万人以上的市、镇、村幼儿入园(所)率达到60%以上。在达到目标后,文部省又在1972年制定《振兴幼儿教育十年计划》,目标是实现4~5岁儿童全部入幼儿园或保育所。为些,还制定了入园奖励制度,鼓励家长将子女送入幼儿园,收入微薄的家庭减免保育费。此计划的实施,大大推动了日本幼儿教育的发展。据1985年统计,日本3~4岁幼儿入园率为70%,5岁幼儿入园率为90%。自此,日本学前教育水平已在世界上名列前茅。1991年,文部省又制定了第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其目标是确令后十后3~5岁幼儿有充分的入园机会。由于4~5岁幼儿教育基本普及,因此新计划重点放在3岁幼儿的保育上。为此,政府还特别划拨专项资金,供新建或改建幼儿园之用。此外,将入园奖励制度扩大到3岁幼儿,规定低收入家庭的幼儿学杂费减免标准。 日本的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把幼儿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基础环节来抓,以提高幼儿入园率为落脚点,彻底改变了以往家庭和社会不重视幼儿教育的观念,有力地促进了日本幼教事业的发展。 二、调整幼儿教育内部关系的政策 1.关于幼儿教育机构的政策 日本的幼儿教育机构主要分为两类:幼儿园和保育所(“二战”前称托儿所),这其实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双轨制。“二战”前,幼儿园是对富裕阶层的3~6岁幼儿进行教育的场所。托儿所则收容0~6岁平民家庭的婴幼儿。60年代以后,保幼出现一体化趋势,双轨制色彩有所淡化。但两者在许多方面仍有差别。如入园年龄(幼儿园是3~6岁,保育所是0~6岁)、教育水准(幼儿园比保育所高一个档次)等都不一样。日本政府针对这两类机构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在管理上,《学校教育法》将幼儿园纳入学校系统,归文部省管辖;同年颁布的《儿童福利法》将保育所纳入福利机构系统,归厚生省管辖,可以享受较多的公费补贴。在教育上,幼儿园主要遵循《幼儿园教育大纲》,保育所主要遵循《保育大纲》,这两份文件针对幼儿园和保育所不同的职能,制定了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随着保育所质量的提高,厚生省与文部省达成协议,要求各地保育所的设施和课程基本与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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