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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论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带来的监管难题
私募股权基金论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带来的监管难题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指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组成合伙制企业或者基金投资于对私有企业或者上市公司获得收益。实现收益的方式主要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或者通过重组、并购、增发等回收资金。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兴起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保险、信托、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混乱的信托市场的同时,也对信托业务实行了严格限制。分业经营条件下,我国对融资行为的规范和限制,以及对投资行为的规范和限制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留下了法律制度的空间。我国私募快速发展的制度因素主要有:
(一)有限合伙制是目前私募选择的最佳存在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制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私募成为的询价对象
目前可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和配售的对象限定为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qfii等六大类。证监会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允许主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扩大询价及配售投资者群体。从机构投资者资格及券商业务战略关系来考虑,阳光私募可能成为参与ipo网下询价和配售的新生力量之一。证券发行的询价与配售制度是私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三)创业板上市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私募的退出。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是符合《办法》条件的发行人,也就是说私募的投资对象也是创业板上市的对象,这样的制度安排为私募获利和退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为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便利。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和市场影响力
(一)我国主要的私募基金机构
根据陈伟波汇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手册》中的数据整理:
(二)我国目前私募基金资金规模
根据宏源证券网站获悉:第四届私募基金高峰论坛近日传出信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其中信托私募管理规模逾400亿元。预计未来5年内,国内信托私募将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2009年,中国私募基金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在300个非结构化产品中,70%成立于2009年;信托产品有275个,完成发行156只,数量比2008年增长逾75%。截至目前,全国私募基金规模已达1.1万亿元规模。
三、私募股权投资的制度安排
(一)私募基金的设立
私募基金的设立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根据现行税务法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提高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私募的运作模式
普通合伙人搜寻符合投资条件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专业团队从产业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能力、现有财务状况、经营与上市合规性、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等尽职调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报告书抄送至基金出资人。召开合伙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不足
(一)混业经营条件下分业监管模式的不足
私募基金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比如ipo前期、ipo询价、增发股票、上市公司重整重组等各个阶段,这些阶段的监管都还不充分。我国私募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外汇,对外汇流动的管理也不是很严谨。私募的产品形式主要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都存在监管不足。
(二)私募基金信息的不透明性体现的监管滞后
私募基金信息的不透明性、设立条件的宽松性、投资范围广泛性、运作模式的灵活性给我国目前的监管带来了很大难题。私募操作的灵活性和迅速性。“灵活性”是指私募基金设立方式可以选择多种模式;投资对象的灵活,可以投向实体经济,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迅速性”是指私募运作周期短,一般是1~3年,而且在投资节奏上也是非常迅速及时的,一旦决定了投资项目,资金将迅速到位,私募退出也是迅速决断。
(三)私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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