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支付范畴的反洗钱问题探究及对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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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支付范畴的反洗钱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 1、相关定义 1.1、()村镇银行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 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 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3村镇银行不属于银行的分 支机构,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4根据对《若干意见》与《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分析,村镇银行的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资本数额较小、产权结构多元。《暂行规定》对设立村镇银行的资本数额要 求较低,且鼓励多种资本的注入,为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提供了设立村镇银行的机会。 如今在我国,不管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外资银行,甚至包括政策性银行都作为发起行在 农村地区设立了由其控股的村镇银行,这样有利于发起行依托新型的银行金融机构,将 资金直接投入到”三农”中去。 第二,经营目标简单、明确。《暂行规定》对村镇银行的经营区域进行了严格限定, 5要求把区域内的”三农”和中小企业作为其主要的经营对象,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的统一。经营原则上要求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全部资金应当用于发展当 地的”三农”事业。 第三,治理结构简洁、灵活。根据《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治理机构的设立, 3参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 2 条。 4参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 3 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参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 5 条第二款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3 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的需要,可以不设立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由执行 董事行使决策和监督的职责。6村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机构,根据其规模较小、结构简 单的特点,一般采用扁平式的治理结构。7 1.2、检察建议的概念与内容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专门的严格 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 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 2任何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设计总是诉讼规律与国家 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相结合的产物,只有细致入微地剖析评判,条分缕析,才能为 一段相对较长时期的制度设计找到平衡点和利益取舍的”浮动标准”。 媒体上,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诸如”检察建议推动儿童看护规范点管理” 3、”一 份检察建议破解了农民看病难题” 4之类的报道。反过来,学者们又常对检察建 议的存在争论不休。从法理上说,检察建议的确颇有争议。一方面,有学者认为,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滥用法律监督权的表现形式,理应取消一;另方面,检察 实务部门的人士却持不同意见,认为检察建议没有足够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继 而不能体现出其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理应加强。那么,检察建议到底应如何定义, 成为研究检察建议的首要任务。 综合《辞海》、《辞源》、《现代汉语词典》,”建议” 一词通常是指向其他单位、 集体或人提出自己的主张。从其本义上讲,”建议”本身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 有法律效力。但是”建议”之前加上”检察” 二字,使该建议具有了法律的含义。 那么,何为检察建议?现行的制定法并未给出关于检察建议的具体内涵。在司法 实践中,几乎所有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都在广泛地运用检察建议。对于检察 建议的概念,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语义说5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对检察建议定义。所谓检察建议, 即凡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均可称为检察建议。笔者曾与一些检察官交流,常有 人将检察建议作此理解,这种观点似乎普遍存在。在司法实务中,检察建议、纠 正违法通知与检察意见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三种 非诉讼法律文书,也有人将这三者混为一谈。因此,从《刑事诉讼法》与其他规 范性文件来看,并不是任何检察机关给出的建议都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发出的其他建议,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延期审理等,是法律明确 规定的特定建议,有特定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法律后果以及专门的法律文书, 5 如”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延期审理建议书”等,在名称上并不叫”检察建 议书” ?,纠正违法通知属于诉讼监督活动,是人民检察院根据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中发生的具体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纠正违 法通知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而检察意见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明确 规定的一种形式,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窃、行政处分或 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从这一角度看, “语义说”这种观点显然站不住脚。 2、职能说 该观点认为,检察建议最初是作为检察监督机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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