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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及常见差错提醒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合肥国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及常见差 错提醒 【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一 、 收 入 类 1.问: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 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 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 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 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 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 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软件企业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 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 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 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 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 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 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⒋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 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 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 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 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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