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办法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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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办法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建住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州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及借款用途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有:房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保证贷款、质押贷款。 (一)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到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置换为房屋抵押的贷款。 (四)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 (五)单位保证贷款是指具备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六)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物向中心办理的贷款。 第七条 中心不办理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一是单纯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二是一份房产作为多笔贷款的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贷款对象是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九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本年度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四)在中心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载; (五)夫妻双方均未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六)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中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 (八)具有合法担保资格的保证人为其担保,或具有相应的资产作贷款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建工程进度必须按正常施工进度进行,不可中断(不可抗力除外),并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地上建筑部分已达建筑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二)向中心及有关部门出具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近期财务报表、该幢房屋的建房批准资料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中心出具《保证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的保证书》,待房屋竣工验收后,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该笔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保证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近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单位必须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书》;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壹拾伍万元。 (2008年修改后:第十四条修改为:“贷款最高额度为贰拾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壹拾伍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 (2008年修改后:第十五条修改为:“贷款最长期限为贰拾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执行,随国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额度:借款申请日借款人或质押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单及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具有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九条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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