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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办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帐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变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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