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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旅游资源和森林资源管理,恢复和培育植被,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旅游、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山区和丘陵区实施封山禁牧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县、相关乡镇分别召开封山禁牧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发布禁牧通告,在相关乡镇、村张贴,在电视台连续播放,并录制成磁带,发放到村,早、晚不间断广播。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浓厚的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赢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2、以乡镇为单位,搞好草食家畜的详细摸底统计;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防火、禁牧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张贴公告,为全面禁牧奠定基础。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 日—2011年3月31日) 1、禁牧管制。从 2010年 12月1日起,在全县山区、丘陵区内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工作。在山区、丘陵区内,绝对禁止集体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放养马、牛、羊等牲畜。相关乡镇、村、林业部门及公安司法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放牧人员严厉处罚。 2、妥善处置。对不愿和无条件圈养的农户,相关乡(镇)、村两级要帮助并督促其对牲畜进行变卖处理,从源头上管控好牲畜放养的问题。 3、科学舍饲圈养。畜牧局、各相关乡镇要积极指导畜牧圈建设,引导广大养殖户合理选择畜种,做到优种优育。大力发展饲草种植,推广青贮先进技术,以户实现草畜平衡,推动养殖户的现代化、集约化进程,提高养殖业效益。实行舍饲圈养后,牛、羊买进卖出,一律实行车辆运输。禁止赶放进出,防止造成河边、井池等水源地带和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同时要大力加强动物检疫防病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 县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相关乡镇禁牧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不能评优评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禁牧工作的领导。为确保禁牧工作顺利进行,县成立了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禁牧工作的组织、发动、指挥、协调、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禁牧综合执法队和技术指导队。禁牧综合执法队主要负责配合乡镇、村落实好禁牧措施,对拒不执行禁牧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人员从林业局、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抽调);技术指导队主要负责对舍饲圈养、饲草种植、秸秆利用的技术指导,优质畜种的引进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人员由畜牧局内部调剂)。各相关乡镇也要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的禁牧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各村也要成立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的禁牧组织,为禁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制定和完善禁牧村规民约。各相关乡镇要积极组织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禁牧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备案并发放到每家每户。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给予处理。 3、加大禁牧执法力度。对拒不执行村规民约,继续放牧,致使森林、林木生态受到毁坏的,各村要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由乡镇禁牧办公室协助处理;如仍不接受处罚,由禁牧综合执法队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故意阻碍、抗拒工作人员执行禁牧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视台要对禁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曝光。 4、加快荒山承包治理进程。按照“谁承包、谁绿化、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等各种形式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荒山治理力度,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放牧的有关规定,明确专人看管,严禁任何人在管理区域内放牧,对监管不利,放牧严重,未能按合同绿化,依法终止合同,重新确定林权。 5、加大圈养扶持力度。对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彻底放弃畜牧(羊)养殖的农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县民政部门优先办理低保,同时每户聘用一名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为护林员。放弃养殖业,从事其他产业,需小额贷款的农户,县联社等金融部门特事特办,简化信贷手续,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倾斜。对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实行舍饲圈养的农户,畜舍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筑建牲畜棚、青储池的,县畜牧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依照相关政策在牲畜棚、青贮池建设,铡草机械等调入购置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6、强化责任奖惩制度。对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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