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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A 個資法施行後,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 * 5. QA 個資法施行後,考生參加考試發生違規事件,一律不得公布違規考生姓名? 公務機關如係依特別法應公布之個人資料類別,尚無庸依個資法衡酌公布個人資料範圍。例如:依典試法第21條規定訂定之「試場規則」,應考人若有違反者,查該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由辦理試務機關在試區公告違規者之試場、姓名、座號、違規事實及處分。 * * 個人資料保護業務 Thank You ! * 國立體育大學 資訊中心 * 國立體育大學 資訊中心 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 國立體育大學 資訊中心 * * 大綱 個人資料保護法 1 個人資料保護作業 2 實務工作說明 4 個資推動及管控組織 3 QA 5 * *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的立法精神乃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憲法§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 * 1 . 個人資料保護法 建置完善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制度 2010 年 4 月 27 日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2010 年 5 月 26 日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6 條 施行細則101.10.1施行(除第6,54條外)。 * *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個資法架構圖 * * 1.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2) *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51) 1.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 2.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Google 街道實景攝影,如不涉及個人資料,便不適用個資法。 死人的相關資料不受保護 不是自然人相關資料 例如公司的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公務機關電話號碼等。 * * 1.個人資料保護法 損害賠償 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金額時,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 * 1.個人資料保護法 要求機關與企業盡舉證責任,證明已經做 好保護措施,才可以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若學校被指控涉嫌個人資料外洩則必須負舉證責任,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無故意或無過失責任,否則將面臨行政罰鍰、高額的賠償金與刑事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負擔的舉證責任,由於某種事由(通常是法律規定或是法院實務創設類型),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來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舉證責任倒置-白話翻譯:我說你有錯,你要負責證明你沒錯。如果你不能證明你沒錯,那您就是有錯。 舉證責任倒置-案例解釋:今天有一家信用卡行銷公司打電話向我推銷信用卡,我合理的認為是台北市政府外洩我的個人資料,因此台北市政府必需舉證無過失或無責任。 * * 1.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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