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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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工商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工商所的工作行为,促进工商所全面履行职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工商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含工商行政管理所建制的分局,以下统称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县级市、区、市局直属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各项工作由所派出的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商所设立、变更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名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所派出工商局的委托,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 第五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定人的原则。 第六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工作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县级工商局对所属工商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职责和事权 第七条 工商所原则上承担登记、监督管理、执法维权等职责。工商所应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由县级工商局委托监管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集贸市场,规范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四)依法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负责合同、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受委托或依职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违法广告行为; (七)依法负责查处、取缔传销活动。 (八)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九)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商所事权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依职权或受委托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名称核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年检工作; (二)承担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承担辖区内农资安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 (六)承担管辖范围内高危行业等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 (七)承担辖区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解答消费者咨询,指导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 (八)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工作,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资源,积极采取措施,服务经济发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工作; (九)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商所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所派出工商局(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所应当受委托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县级工商局依据工商所职责和事权安排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对工商所的事权进行具体划分、分类委托,报上一级工商局备案。 第三章 岗位及职责 第十二条 工商所原则上设所长、副所长、法制员、内勤管理员、登记管理员、执法巡查员等主要岗位。 第十三条 所长职责 (一)负责工商所全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四)负责审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签署以 上级工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的意见; (五)负责建立和落实各项制度; (六)负责固定资产和核拨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检查和德、能、勤、绩定期考核;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工作,所长离岗期间,履行所长职责; (二)协助所长组织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三)协助所长做好工商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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