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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相对集中执法权限662项:行政处罚638、行政强制24)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及处罚(强制)种类 职权类别 一、依照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处置 1 对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责令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并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清除,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责令限期履行,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处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处以罚款《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退还,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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