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PPT-城市规划依法行政案例.pptVIP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PPT-城市规划依法行政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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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PPT-城市规划依法行政案例

一、行政立法 4、审批城市规划 1987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施。”应该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同样是城市规划行政立法的一项内容。自1979年到1990年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了由国务院审批的39个城市的总体规划。 二.行政执法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权限内,按照法定规划管理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影响,包括核发“一书两证”、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强制执行等方面。 1、城镇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和乡村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规定: 我国城镇规划实行“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制度 :选址意见书(第36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7、38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0条 )。 乡村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41条 )制度。  2、行政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法》第五章设立了“监督检查”共七条。包括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监督检查包括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考察、了解、催办、纠正、指令、检查、评比等内容,提高行政质量水平,及时纠正不正之风;也包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关于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方面的申请、审定、发证和建设、使用全过程中的行政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布规划、违反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所进行惩戒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等。   3.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行政处分 《城乡规划法》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5、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法建设案 1、案由 原告:谢良倬 被告: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良倬居住在张家围富安小区四单元808室。2006年12月27日始原告因房屋漏水,在未经被告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屋顶擅自搭建40㎡左右的房屋。被告接到举报后即向原告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原告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原告未停止建房行为。2007年1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同年1月8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房。原告不服,以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无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建设案 2、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房屋建筑进行规划管理是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原告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搭建房屋,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处罚符合《城市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认为建房解决漏水问题已经开发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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