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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理包子商标侵权案例
天津狗不理包子商标侵权经典案例 学号:20113701230232 姓名:刘俊权 电话邮箱:374476340@ 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定义: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内容: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的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侵权方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示例:“天津狗不理包子商标侵权案” 【问题提示】天津狗不理包子正宗传人在商标已被注册的情况下使用狗不理牌匾和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被告:高渊,男,35岁,天津市公交三厂工人,住天津锦州道77号。?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德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提供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陶德为经理,高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牌匾一块。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遂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诉称: 被告在本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狗不理包子牌匾从事商业活动已侵害本公司的狗不理商标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天龙阁饭店辩称: 该饭店与高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意向性协议,实际雇用高渊为面案厨师。该店前悬挂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牌匾,系高渊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高渊辩称: 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提问环节: 1,如何理解商标权侵权行为? 2,如果你是法官,对于本案件你会如何判决? 案件主要争议点: 本案例中,天津狗不理包子正宗传人使用狗不理牌匾和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是否构成侵权? 案件论证的难点: 本案的难点是,一方是狗不理包子的商标权享有者,另一方是狗不理包子正宗传人,使用狗不理牌匾和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如何判断和界分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司法审判】 ?一审判决: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制作、悬挂该牌匾和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第五代传人的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商标侵权,证据不足。该院于1993年8月20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于1993年12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4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有关事实: (1)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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