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经典案例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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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经典案例题

国贸案例题 第九章 国际贸易术语 1.A公司向美国B公司进口瓷制品5000件,B公司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A公司如期将金额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B公司,但B公司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A公司另行电汇。 问:美国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 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 A公司以CFR贸易术语与B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A公司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A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运通知,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A公司承担。 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A公司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 3.A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B公司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4.A公司对日本B公司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B公司要求A公司改报FOB大连。 问:A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无答案 5. A公司与荷兰B公司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单据。在A公司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B公司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B公司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A公司支付货款。 问:A公司可否及时收回货款?B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成交术语属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第 十 四 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1.A公司与B公司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出口商A公司向进口商B公司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A公司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B公司因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A公司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A公司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由B公司自负。 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商品检验条款的规定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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