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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模仿、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第五条 假冒、模仿、虚假表示的欺骗行为 市场欺诈行为 1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X(开封某农业资料生产公司) Y(开封某电器厂) 委托印制商品 “予丰”商标 “西瓜专用肥” 等编织袋 开封某化肥厂的注册商标 假冒其商标 擅自制造其商标 X的行为违反了本法第5条第1项、第21条第一款规定,适用《商标法》第52条。(同法39条 注册商标使用的许可 ) 问题:是否也保护不注册商标? 不保护! 但有争论! 不保护: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对此解释 1、经营者意识增强 一般都申请登记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2、应当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将其商标申请注册,以增强自我保护,避免发生纠纷。 应保护:完善或适用民法 1、借鉴国外: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大众所知) 2、商品可以是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因此合法的东西应受保护。 3、可适用《民法》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法修改草案:擅自使用与他人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 所熟知的商标、域名、企业名称、字 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 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案一:知名商品的名称的擅自使用 X(珠海某高科技集团重庆分公司) Y(重庆步步高医药保健品公司) 使用知名商品 重庆工商局 投诉 Y的商品:“吃饭香”营养精 X的商品:巨人“吃饭香”保健品 重庆工商局调查处理结果 1、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 (1)“吃饭香”营养精保健品是经四川省卫生厅批准并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 (2)为“吃饭香”作了大量广告宣传(宣传费:1,117,222元),而且在半年的时间内销售给21家批发商共79,760箱,销售额达931,896.40元 (3)被有关部门确定为推荐产品,一些报纸也对该产品做过相关报道,对市场有一定影响 (4)特有商品的名称,从本案来看,虽然“吃饭香” 在文字上不具备显著特点,但在市场上已成为一种商品的代名词,即一提到“吃饭香”就代表特指的营养精等保健品,因此具有特定的市场意义 重庆工商局调查处理结果 X在应知步步高公司已在市场上推出“吃饭香”营养精这一商品的情况下,依然销售巨人“吃饭香”保健品,在市场上造成了混淆。 是否在市场上造成了混淆,不已专业人士的视角,而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来判断。 重庆工商局调查处理结果 3、处理结果 X违反本法第五条第2项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按本法第21条和《若干规定》第9条: (1)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其违法所得 (3)罚款1万元 案二: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等的 擅自使用 “相同”与“近似”的界定 相同:指使用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一模一样,即在文字、图形、记号及其联合形式,以及其外观、排列、色彩完全相同。 近似:指因抄袭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加以不妨碍总体形象的增删或变动,使购买者在购买时施以普通注意而不免产生混同或误认的情形。 判断“近似”的原则 1、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即应当以一般的普通人以普通所用的注意为标准进行判断,不能以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 2、通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即应就商品标识的整体和主要部分加以观察。 所谓主要部分,就是商标标识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比如标识的某一部分不大但很醒目,或即使两者有不同之处,但不同之处在整体标识中不显。 判断“近似”的原则 3、隔离观察原则 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等毕竟有差别,如果将其放在一起,其差别自然不难显现。因此,在认定时应该采取隔离方法,即在异时异地进行观察。 白象 vs 白家 X(山东省某酒厂) Y(山东省某酒厂) 仿冒其商标案 仿冒商标名称:喜凤酒 被仿冒商标名称:喜凰酒 商标名称一字之差: 1、X与Y的商标所用的美术字体、大小、颜色等十分相似。(包装、装潢) 2、虽二者的注册商标截然不同,但商标仅占整个瓶贴的很小部分(0.6%)极易产生混淆, 因此认定为“近似”商品。 虚假表示(第5条4项)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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