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指导意见(试行)1.8.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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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工程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指导意见(试行)1.8

附件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指导意见(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辖火电工程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及标准,使各项目生产办公及员工生活条件满足项目建设及生产之需,特制定本意见。1.2 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及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法规,执行有关的政策与规定。整体规划: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组织机构和定员设置的批复意见”中的生产管理模式进行整体规划,通过总平布置优化,保证布局合理。各项目可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实施。总价控制:所有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总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费用。1.3 各项目的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装修标准和设计概算等建设方案应与初步设计方案一并报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将根据各项目已核定的劳动定员和生产运营管理模式,对建筑面积进行核定,各项目应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出具的明确意见实施。1.4 采暖地区火力发电厂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建筑面积可增加5%。1.5 本指导意见中的指标为上限指标,不宜突破。2 适用范围2.1 本意见用于集团公司新建燃煤、燃气火电厂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2.2 扩建火电项目应结合原项目相关设施建筑面积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应增加生产行政综合楼和各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可对现有办公楼进行适当装修和更新设备满足需要。2.3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无区域检修任务的电站。若电厂承担区域检修任务,则应根据承担的任务、设置的员工岗位情况另行核算配套建筑面积。2.4 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生产行政综合设施、检修车间、材料库、汽车库、员工宿舍、餐饮及文化活动设施、招待所及与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以及与生活服务设施整体工程配套的小型锅炉房、变电室、机房、室外工程等。2.5 铁路专用线或卸煤码头配套附属建筑物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需要计列建筑面积。3 生产行政综合楼生产行政综合楼包括生产和行政办公(含培训)用房、MIS系统机房、远动报价机房、通讯机房、档案室和卫生间、门厅、通道等面积。3.1 生产行政综合楼原则上单独建设,建筑面积不超过表3.1规定的面积值。表3.1 生产行政综合楼建筑面积(m2)名称燃煤机组燃气机组生产行政综合中行政办公用IS系统机房100100远动报价机房5050通讯机房100100档案用房250150备注:以简洁实用为原则,生产行政综合楼建设还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4 检修维护间4.1 检修维护间是完成电厂设备日常维护和消缺的修配车间,不具备承担区域检修任务的功能。4.2 检修维护间包括检修工作间、工具室、学习休息室、更衣室等面积。检修车间根据工程情况可集中或分开建设,其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表4.1 检修维护间面积(m2)电厂类型燃煤电厂燃气电厂机组台数2台4台6台2台检修间面积120015001500600外委运行及维护人员办公用房500500500300外委运行及维护人员生活用房110015001500550备注:1. 依据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定员标准设置的项目,原则上可设置外委运行及维护人员,外委运行及维护人员办公用房可与检修楼合并建设,也可按照外委单位办公生活一体化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外委运行及维护人员办公、生活用房不应超过表4.1中规定面积。2. 外委运行及维护人员生活用房应充分利用永临结合设施。3. 参照“98定员”标准设置的新建、扩建电厂或其他安置人员较多的特殊老厂,不应设置外委运行及维护人员,取消相应办公生活用房,但可在生产附属建筑参照外围运行及维护人员办公用房标准考虑部分办公用房。5 试验室5.1 试验室包括金属试验室、电气试验室、仪表与控制试验室、化学试验室、入场煤化验室。5.2 试验室的建筑功能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DL/T 5004)的规定。5.3 试验室的面积不应超过表5.1规定的面积值。表5.1 试验室建筑面积(m2)名称燃煤机组燃气机组电气试验室350120仪表与控制试验室350100化学试验室4003505.4 金属试验室一般应注意发挥电厂间联动优势,按区域设置,区域内电厂联合使用,新建电厂原则上不建金属试验室。对于确实需要建设金属试验室的项目,燃煤火电厂金属试验室面积不应超过300 m2,燃气火电厂不应超过100 m2。5.5 按照集团公司《燃料智能化管理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入场煤化验室包括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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