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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站规范化建设
村(居)便民服务站(点)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一、名称和标识
在原撤并乡镇所在地、中心村、城镇(街道)大中型社区设置便民服务站,其他社区、村、聚居点设置便民服务点。便民服务站(点)统一名称为:××乡镇(街道)××村(居)便民服务站(点)。便民服务站(点)标识统一按照白底红字、宋体字制作,在办公地点正面显著位置横排固定。
二、场地设施
(一)位置要求:村(居)便民服务站(点)原则上利用村(居)委会现有办公场所挂牌办公,条件确实受限制的地方就近选址。新建村(居)委会办公场所的要预留便民服务站(点)场地。
(二)面积要求:村(居)便民服务站(点)面积须达到30平方米以上,其中,一类村(居)应当达到60平方米以上,二类村(居)应当达到50平方米以上。
三、人员配备
主要由村(居)支部、村(居)委会干部兼任。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或村(居)主任兼任服务站(点)负责人,其他村(居)干部兼任服务站(点)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如村官)。
四、服务设施要求
服务站(点)要有一部群众熟知的固定电话;有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有村务信息公开栏,有洁净卫生的便民茶水;有5座以上的便民座椅。
五、工作规范
(一)村(居)便民服务站(点)工作制度
1、村(居)便民服务站(点)实行坐班办事制度,由村(居)干部或其他指定人员坐班办理。值班时间之外,村(居)干部也要随时随地受理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实行全天候服务。办事人员离岗实行留言制度,在去向牌上写明工作去向、联系电话等。
2、工作制度、办理项目、代办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上墙公开,并设置便民服务意见箱,便于群众监督。
3、规范使用《便民服务登记簿》和《代办承接单》,对办理申请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答复。要及时对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每月有办件统计。
4、群众来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填写好《便民服务登记簿》,对于手续不齐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并一次性讲清楚需要补齐的手续、要求等。
5、对需要代办的事项,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并根据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填写《便民服务登记簿》和《代办承接单》,向群众作出代办承诺。
(二)村(居)便民服务站(点)工作职责
1、受理办事群众的咨询、留言、陪同、转告等事项。
2、受理服务对象的代理服务申请,代为办理申请人的具体事项。
3、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答复、转办、督办、反馈和归档。
4、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汇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
5、配合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做好审批项目的现场踏勘工作。
6、按时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村(居)便民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职责
1、努力学习,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为民办事的业务水平。
2、认真履行职责,耐心细致地为群众办好每一件事,把办好群众的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热情受理群众办事事项,按照服务事项的分类,属于村上办理的立即办,并填写好《便民服务登记簿》;属于上级办理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的告知应补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填写《便民服务登记簿》和《代办承接单》,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送交相关资料办理。
4、上级办结后,及时取回,通知群众取件,对确实不能办理的,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5、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联系做好情况反映和信息沟通工作。
(四)村(居)便民服务站(点)廉政制度
1、牢记为群众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利用服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代办服务中不接受礼品(包括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吃请。
3、严格按服务站(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办理业务,不自作主张,不隐瞒事实,不弄虚作假,不利用代办服务搞交易。
4、在代办服务中对资料齐全的立即受理,不齐全的补齐受理,不能受理的做好解释,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群众办事。
5、代办员及联络员在代办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示的项目收费代为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搭顺风车”变相加价,不准“吃、拿、卡、要”。
6、代办员及联络员不得违反以上制度,如有违反,由乡镇(街道)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监督投诉电话:0827-*******
(五)村(居)便民服务站(点)便民服务首问负责制度
1、按照职责首次接待前来服务站(点)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的事项,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应当场答复或办理;对需要代办的事项,应向办事人员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并提供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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