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投稿:试论全国大法工委法律询问答复的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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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投稿:试论全国大法工委法律询问答复的效力

第 卷 第 期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22 No.4 22 4 年 月 ( ) , 2014 7 JOURNALOFCHENGDUUNIVERSITYOFTECHNOLOGY SocialSciences Jul.2014 云投稿: 文献下载 发表论文 QQ:1105885881 : /.issn.1672-0539.2014.04.008 DOI 10.3969 j 试论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询问答复的效力 周宇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根据我国《立法法》第 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对法律询问做出答复的权 55 力。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该种答复作为审判的依据被人民法院所适用。法律询问答复不是立法解释, 亦非类似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解释,不具有作为有权的审判依据的效力。法律询问答复在普遍适用性、强制 适用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其作为规范的效力如何有待讨论。法律询问答复制度的存在反映实践工作 的需求,需要对相应规范进一步地明确和改造。 关键词: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询问答复;立法解释;效力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 ) D901 A 1672-0539 2014 04-0047-07 根据我国 年《立法法》第 条的相关规 政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执法程序的规定, 2000 55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 凡处罚个人非经营性 2000元以上的都必须经过听 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 证程序,而被告 年 月 日对原告做出计划 1999 6 15 常务委员会备案。”进而,全国人大法工委获得了对 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之前并未告知原告听证。 法律询问做出答复的权力。然而,对于此种询问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复的文件性质、出台程序、规范效力等诸多问题,皆 作委员会法工委复字( ) 号文规定,征收计划 1996 2 不存在相应的确定规范予以明确,使得其在实践当 外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 中出现了很多的争议,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从 围,被告做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可不适用《中华人民 而厘清性质,明确其效力范围。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因此,征收程序 合法。 一、具体案例引发的依据之争 而查看法工委复字( ) 号文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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