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刑事诉讼法学 1-5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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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刑事诉讼法学 1-5章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 本节重要知识点: 1、 诉讼 2、 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引析案例】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评析】 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不仅为李家所不容许也为国家所不容许。应分清纠纷的性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宜的诉讼或其他解决途径。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为国家所不容许的犯罪;这也不利于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     重要性,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推动村民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主动动员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纠纷进入刑事诉讼的轨道,这才是真正维护大局和社会安定的做法。 李家老二的做法基本得当,但仍应分清不同诉讼的性质;当然,诉讼在本案中的意义已不仅仅“给个说法”、“讨个公道”了。 一 、 诉 讼 “诉讼”一词,有多种词语表达方式,其最初的涵义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讼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周易》中的一卦,此卦为上乾(天)下坎(水),中国的基本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有大江东去之说,而日月星辰的天象却是东升西去,坎(水)与乾(天)运行方向相反,故讼卦用下坎(水)上乾(天)来表示。从字面上看,诉﹦言+斥,可以指提出或发出排斥对方的言论,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讼﹦言+公,可以指将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权力机构, 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而“言”则是诉讼各方对所争辩事物(原型)所作的语言文字表达(模型)虽然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称为诉讼的编名,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却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仍有一定距离。 据资料显示,诉讼是日本古代从中国学去并赋予现代意义,而中国于清朝末年又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回来的。从此,中国法律上明确用诉讼来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以下4点: (1) 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在社会系统中,不同社会主体(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以多种方式解决 。    ①自行解决与和解。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就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而言,这是不动用公共权力的私力救济。   ②调解与仲裁。这是在上述方式力所不能及时可能采用的方式。其特点在于参与解决社会系统主体间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或新的一方的出现。该第三方或新的一方出现的目的,在于劝导发生利益冲突的各方消除对抗,提出争议权益的处置和补偿办法,或对其做出裁决。但调解的基础是争议各方的自由意志,仲裁通常也是以争议各方事前约定为前提。    (2) 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在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法也就是程序法。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其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   ① 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不仅诉讼请求的根据必须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而且诉讼请求本身(如赔偿损失、没收财产、判处徒刑等)也是法律上所允许的。   ② 诉讼还必须按照法律预先确立的具体程序进行。不仅是当事人,即便是法官也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   ③ 诉讼裁决的根据还必须是法律规范,任何与立法相抵触的情理或道德规范不能作为解决冲突的根据. 这种法律规范性,正是诉讼作为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重要解决方式所具有的完美形象和能够被当事人及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基本根据之一。 (3) 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诉讼既是法治系统的一种结构形式,又是这一系统的运作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执行等。而对这一过程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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