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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第八章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吴壮金 一、国家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一)国家建设用地的含义和种类 1、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2、种类:(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区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4)旅游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 (二)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及取得方式 1、来源 2、取得方式 (三)临时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 (一)概念 是指将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造物、构筑物的土地的行为。 (二)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计划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三)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的机关批准 三、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一)征用的概念 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 2、省级人民政府 (三)征用土地的程序 1、预申请 2、申请 3、拟定方案并上报 4、审批 5、组织实施并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报批和实施 7、颁发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四)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1、补偿的范围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2、补偿费的标准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与管理 (五)、国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1、概念:是指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 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与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与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其他法律规定的用地 3、划拨建设用地用途的改变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用地的 3、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全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家应当收回 部分的土地,改作他用。 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1、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程序:(1)预申请 (2)选址 (3)正式申请 (4)审核 (5)批准 (6)拨付土地 (7)发证 权限:(1)一般情况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涉及农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程序:(1)申请 (2)审核 (3)批准 (4)审批权限(同上)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0.3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3公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 宅基地通常包括主要建筑物(居住用房)、附属建(构)筑物以及房屋周围独家使用的土地。 审批程序: (1)申请 (2)村民会议讨论 (3)审核 (4)批准 (5)拨付土地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审批权限: (1)一般情况下,除涉及占用农用地外,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涉及农用地的,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审查的内容 (1)条件的审查 (广西)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2)建房选址的审查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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