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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中寨口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印江自治县中寨口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镇建设步伐,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印江自治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府办发〔201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寨口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中寨口片区(东至健民路,南至印中围墙,西至中寨口机耕道,北至桶溪河)所有主体房屋及其附属房屋。 二、征收当事人 本方案所称当事人,是指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印江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是指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印江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称“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指中寨口片区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在中寨口片区内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居住的人群。 三、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公告》发布前,在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对象。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单位。 (二)具备合法来源依据,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永久性住房。 四、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对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只采取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是指以给付货币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实行同等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之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后,县人民政府通过实施旧城区改建,为被征收人提供房屋调换产权的征收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调换,门面和生产经营房的回迁调换,按规划统一安置。解放路两侧门面和印中老校门两侧门面,优先回迁安置在解放路或健民路第一排。 1、未涉及门面或生产经营独立住房的产权调换 (1) 独立住房只有一层的,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安置补偿:①按被征收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拆1还2”, 调换住房,以旧换新,不补差价;②按建筑面积的40%作为门面调换,同时调换相等建筑面积的住房。 (2)独立住房是两层的,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安置补偿:①按被征收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拆1还1.5”,调换住房,以旧换新,不补差价;②底层部分按建筑面积的40%作为门面调换,不补差价,二层部分按“拆1还1.5”作住房安置。 (3) 独立住房是三层的,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安置补偿:①按被征收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拆1还1.2”, 调换住房,以旧换新,不补差价;②底层部分按建筑面积的40%作为门面调换,不补差价,二层以上(含二层)部分按“拆1还1.2”作住房安置。 (4) 独立住房是四层以上(含四层)的,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安置补偿:①按被征收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拆1还1”, 调换住房,以旧换新,不补差价;②底层部分按建筑面积的40%作为门面调换,不补差价,二层以上(含二层)部分按 “拆1还1”作住房安置。 2、涉及门面或生产经营独立住房的产权调换 (1)生产经营房和门面的认定 生产经营房:是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 件从事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且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门面:是指在解放路南北两侧、解放路至印中老校门两侧的建筑物底层,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且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2)只有一层的独立房屋且是门面或生产经营房的按“拆1还1”,调换门面或生产经营房,以旧换新,不补差价,并安置相等建筑面积的住房。 (3)独立住房是二层(含二层)以上且底层被认定为门面或生产经营房的,按底层实际建筑面积实行“拆1还1”,以旧换新,调换门面或生产经营房,不补差价。二层及以上部分的房屋按未涉及门面或生产经营房产权调换方式执行。 3、 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的征收补偿 对商品房和集资房的征收补偿,实行“拆1还1”, 调换住房,以旧换新,不补差价。 4、产权调换出现面积或楼层差异的处理 (1)被征收房屋为住房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在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商品房的成本价上浮15%补差(每户只能享受一套超面积的优惠),产权调换面积超出2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被征收房屋为门面或生产经营房,产权调换面积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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